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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03-27 00:19:02作者:佚名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幅增加,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其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依法规范用工,夯实劳动者权益保障主体责任
(一)企业应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保障劳动者合法正当权益,共享企业发展成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关心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可通过协商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健全保障制度,兜牢劳动者权益保障底线
(四)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引导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通过协商明确本行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参照有关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给予额外补偿。(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平台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及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外包管理、应急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加强监督检查。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足额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及时开展心理疏导,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为劳动者购买商业养老、商业医疗保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快递、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优化算法规则,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要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考核要素,适当放宽定额标准。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水平
(十一)创新方式方法,持续优化企业用工供需平台(秦云就业),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网上求职招聘、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社保登记等一站式综合服务。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开展工资收入水平监测并定期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企业科学设定工资水平,引导劳动者合理确定工资预期。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流程,推进经办服务数字化转型,积极开展“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加强与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经办服务。完善异地就医制度,实现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线上备案服务,扩大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
(十三)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于企业直接组织职工培训并承担培训成本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直补企业。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评审通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及时受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评审申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四)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引导企业和工会组织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建设职工服务中心、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和司机之家等工会服务职工阵地,全力推进工会组织、服务站点、职工之家“会、站、家”一体化建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牵头单位:省总工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十五)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应入尽入。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场馆开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群众满意度调查,为劳动者更好的参与健身创造条件。持续推进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建设“一云多端”的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公共数字文化墙”工程,方便群众扫码参与网上公共文化服务。(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四、强化组织协调,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六)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级人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应急、市场监管、医保、人民法院、地方工会、税务、卫健、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和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有关部门)
(十七)各级工会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吸引劳动者加入工会。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政策举措,引导他们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督促企业在确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中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劳资恳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劳动者意见诉求。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八)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适时发布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推动建立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调解平台,推广使用“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最大限度地将劳动争议预防在源头、化解在基层。(牵头单位:省高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十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应急、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和事故查处。对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多发、安全问题突出的县区、行业部门和企业开展重点督导。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将失信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