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桃车厘子一样吗(樱桃和车厘子是一样的吗?)
2024-06-08
更新时间:2024-06-08 15:42:57作者:佚名
市民周先生向媒体求助称,去年,他花费11146元,购买了一辆“Ninebot九号”牌电动自行车新车。
近日,他在正常上路行驶时,车辆刹车突然失灵,ABS和TCS系统也都没有响应,导致他整个人飞出去5米多远,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小腿更是留下了一道长长的血印。让“遍体鳞伤”的他愈发感到气愤与心寒的是,事发多日后,品牌方与经销商始终推诿扯皮,互相“踢皮球”,对于赔偿和责任问题,根本是置若罔闻:既没道歉,也无处理方案。
刹车失灵“双保险”未响应
男子飞出5米远
周先生直言,每每回忆起事发经过,他都心有余悸。“当时,我整个人都是懵的。幸好我没有摔在机动车道上,不然面对车来车往的,恐怕就凶多吉少了……”今年5月29日凌晨5时11分,周先生骑着“Ninebo九号”电动自行车,启动“一裆”速度(共有三挡速度,一挡为最低速,大约25公里/小时),在杨浦区阜新路上正常行驶。当他途经打虎山路路口时,准备刹车减速。谁知,他连续按了五六次刹车键,车辆都毫无反应。
“我心里‘咯噔’了一下,知道大事不妙了。”为了避免酿成更大更不可控的事故,周先生只能下意识地拼命把着龙头,可他架不住车身的重量与惯性的双重影响,整个人很快失去平衡,“横飞”出去5米左右,身体重重地摔倒在非机动车道靠近人行道一侧。电动自行车则滑出去近10米远后,方才停下。起身后,他忍着剧痛,才将车慢慢推回家中。随后,他自行前往医院,诊断结果为:全身腿部、肩部和肘部等大面积挫伤,需静养并随访。记者看到,周先生小腿上的伤最为明显:一道宽3厘米,长约9厘米的红色血印让人触目惊心。
周先生腿部的伤势严重
周先生讲,去年11月17日,他在位于杨浦区辽阳西路100号的“Ninebot九号”电动自行车门店激活并提车,总共支付了11146元,车辆的型号为“Mmax150”,是一辆新车。“当时,门店向我宣传得‘花好稻好’,说这辆车属于‘顶配’,还有两大安全系统,可用于‘保驾护航’。”
据他介绍,TCS系统,全称为牵引力控制系统(Traction Control System),是主动安全系统,防止车辆在加速或起步时驱动轮打滑,提高行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ABS系统全称为防抱死制动系统(Anti-lock Braking System),是一种制动系统智能化的形式,防止车辆在紧急制动时车轮抱死,保持车辆的方向稳定性和转向能力。
TCS牵引力控制系统采访对象供图(下同)
车辆宣传的“ABS防抱死系统”
不过,据周先生说,等到了关键时刻,这两道所谓的“双保险”,根本形同虚设。在出现事故时,一个也没启用。“原本我以为,这两套系统能保护我免受伤害。没想到,它们都是摆设。”
发票与实际功能不符
商家疑似虚假宣传
事发后,周先生开始试图寻找车辆故障的原因。当他拿出发票时,上面的两处细节让他愈发感到“细思极恐”。
发票显示,整车配备的是48V3000毫安的电池;而实际上,厂家安装在车辆上的却是48V6800毫安的大容量电池。“厂家显然把电池容量给扩大了,电池重了,会不会与车身不匹配,造成事故?”
此外,与App绑定后,软件上显示的车辆型号为“Mmax110”,这也与车辆实际的型号“Mmax150”相去甚远。周先生气愤地说,商家疑似虚假宣传,并未在销售时主动告知,是在“打闷包”。
迟迟没有正面回应
品牌方与经销商互相推责
事发后,周先生通过多渠道,试图来维修车辆并维权。谁知,他就此陷入了品牌方与经销商的相互推诿中。
当天上午8时41分,他通过App提交售后维修单,申请去购车门店维修;下午4时39分,他忍痛来到门店;谁知,到了晚上7时,维修工单被取消了,理由是门店待备件。他反复拨打“Ninebot9号”客服热线,大约3天后,品牌方给出的答复是,后台查看软件并无问题,可找门店处理。“我去找门店,门店让我找品牌方;我打客服电话,又让我去门店,他们这样互踢皮球,我该上哪儿去讨个说法?!”
记者联系门店后,一名张姓店长叹起了苦经。他说,门店作为经销商,主要负责销售,只“代管”部分售后维修。他们只能查看外观或硬件方面的问题,至于涉及到TCS和ABS两大系统是否响应、如何维修,门店方面也“无能为力”。“品牌方作为上市公司,理应担责的,而不是让门店来‘直面’消费者,这样我们压力也很大。”
记者致电“Ninebot9号”品牌方,客服称会记录情况后给予反馈。不过,截至发稿,记者并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答复。
律师意见
应共同担责帮助消费者
上海善法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裕斌表示,从该案例来看,品牌方和销售方应当共同找到车辆的问题所在,主动帮助消费者来解决问题。
他透露,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作为消费者来说,发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问题,肯定可以向厂家追偿,也可以同步向经销商提出追偿。经销商若在销售环节有过错,比如未尽到告知义务,也需要向买家赔偿;如果经销商不存在过错,在赔偿买家以后,可以向厂家去追查问题。”秦裕斌建议,如果品牌方和经销商始终拖延不决,消费者也可起诉两方,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徐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