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回应空乘发布侮辱乘客言论:该空乘已停飞,进行批评教育
2023-07-19
更新时间:2023-07-19 17:27:19作者:未知
(原标题:春秋航空回应空乘发布侮辱乘客言论:该空乘已停飞,进行批评教育)
【春秋航空回应空乘发布侮辱乘客言论:该空乘已停飞,进行批评教育】7月19日,网传春秋航空一空乘在网上发布侮辱乘客言论,引起广泛关注。对此,春秋航空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该空乘已停飞,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续会根据员工手册上的规定进行处理。
视频截图
此前报道
春秋航空回应"空乘疑侮辱乘客":正在调查
7月19日,网传一空乘在网上发布“什么货色都可以坐飞机,暑运就是运shabi的”侮辱乘客言论。对此,春秋航空客服回应,目前高度重视此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正在紧急调查中,后续会有新闻发言人进行回复。
延伸阅读
东海航空机长和乘务员空中“互殴”,细节曝光
2021年3月,深圳东海航空机长和乘务员在飞机上“互殴”的消息曾引发广泛关注。据当时网传消息:事发当天,在东海航空DZ6297航班(南通-西安)的航班上,机长与乘务员发生争执后“互殴”,机长将乘务长手打骨折,乘务长把机长门牙敲掉半颗。此事经舆论曝光后,涉事航空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介入调查,涉事机长张某某和乘务员杨某某被终身停飞,之后两人均涉嫌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5月29日,新黄河记者从机长张某某代理律师处获悉,5月25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机长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
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详情”
根据5月25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本科文化程度,原东海航空公司机长,2021年3月19日因涉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被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18日被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3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本案由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2月20日,东海航空DZ6297航班执飞南通到西安的航线,当班机组成员机长张某某、副机长刘某某,乘务长艾某、乘务员杨某某等人,飞行前身体均健康符合飞行条件。该航班于当日9时26分从南通机场起飞,11时24分在西安机场降落。
不起诉决定书
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详情”
公安机关认定,10时43分许,飞机在飞行的下降准备阶段,张某某因生理需求,通过客舱电话联系乘务长艾某欲使用前舱卫生间,艾某与杨某某按照公司规定使用餐车挡住头等舱与前舱的过道,并安排杨某某准备前舱卫生间,随后进入驾驶舱替换张某某出驾驶舱使用卫生间。杨某某在驾驶舱门外等候张某某出驾驶舱期间,违反公司规定拉开挡住过道的餐车让旅客进入前舱卫生间。10时45分许,张某某将飞机驾驶工作移交副驾驶刘某某操作(飞机气压高度23600英尺,空速约310节),随后违反公司规定,在未确认驾驶舱外无外来人、外来物及餐车挡住过道的情况下出驾驶舱,发现前舱卫生间被占用,挡过道的餐车亦被拉开,便责骂杨某某,并要求杨某某到经济舱工作,随后双方发生口头冲突,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其间,双方在飞机前舱的狭小空间内互相攻击对方的头面部及上肢部位,造成双方受伤,直至被头等舱多名旅客制止。冲突造成张某某头脑发蒙,左臂疼痛,牙釉质损伤等伤情;杨某某右手肿胀,左下眼睑损伤及右额部损伤等伤情;正在单独驾驶飞机的副驾驶刘某某情绪紧张,乘务长艾某及头等舱部分旅客产生恐慌情绪。
10时50分许,张某某使用完卫生间后返回驾驶舱继续操纵飞机,杨某某被张某某调整到飞机经济舱工作,其右手因肿胀疼痛已无法正常履职。10时55分许,飞机进入下降阶段开始降落。该航班落地西安后,杨某某及张某某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二人在西安等候执飞下个班次航班期间被其公司替换,并返回深圳总部接受公司调查。
检察院对机长作出“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月21日,杨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2月22日,张某某被医院诊断为11.21牙釉质折断,牙震荡,面部挫伤,下唇创伤性溃疡,鼻外伤,左肩部及左肘部软组织损伤。5月12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的成伤机制符合掌骨头处遭受沿掌骨长轴方向的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不符合被他人直接打击形成,不宜评定伤情;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其牙齿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而形成,左肩部及左肘部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
不起诉决定书
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杨某某如何引发肢体冲突、冲突经过以及伤情如何造成等情节,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本院认为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检察院在作不起诉决定之前,组织召开过一次听证会。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罪名制定以后,国内案例也非常罕见,所以检察院对此案的判决相当慎重。”张某某代理律师吴丹红表示,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涉事双方确实发生过口角,但是(肢体)冲突并不严重,在很短时间内就被拉开了,也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殴打对方,这一点司法鉴定机构已经有结论了。”
吴丹红同时表示,涉事的飞机最终平稳降落,没有对飞机和乘客造成危害,也没有达到严重的后果,张某某的行为最终被航空飞行主管部门评定为“对飞行没有构成危险”,所以检察机关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
至于涉事乘务员杨某某,是否如张某某一样“不被起诉”,吴丹红表示尚不清楚。5月29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致电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试图了解该案更多详情,但遭到对方婉拒。
涉事机长曾表示“没有互殴”
东海航空机长乘务员空中“互殴”一事,经媒体曝光后,曾引发广泛关注。3月15日,东海航空作出处罚决定:对涉事的当班机长张某某和当班乘务员杨某某均给予公司终身停飞处理,并决定对他们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同时,东海航空决定,对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部分公司领导,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分别给予了免职、罚款、通报批评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处理决定
公开资料显示,张某某今年40岁,已经从业近20年,曾服务过7家航空公司,曾在4家国外公司担任飞行员和教员,2012年左右在国内开始担任机长。2022年1月,张某某在接受潇湘晨报采访时表示,在事发之前,他甚至不太认识涉事乘务员杨某某,也无个人矛盾。张某某称,当时杨某某本该在后舱,不但未经批准擅自换位来到前舱,还将本已遮挡在头等舱与前服务舱通道口门帘内侧主通道的餐车推开,仍然让旅客使用。他对乘务员杨某某行为作出批评,但杨某某非但不接受批评并且表现得非常不满,不听劝阻和他顶撞。“他听到后不但没有停止争吵,反而开始推搡我。我见状只能进行阻拦,紧接着,他突然对我大打出手一拳打到我的鼻子上,紧接着一拳又打到我的嘴上,之后他就一拳接着一拳地打我脑袋,我被打倒在前服务舱的地板上,我抱着脑袋他还继续殴打我的头部、肩部和肘部等。当我拽着他的衣服站起来后,为了保护我的安全及飞机的安全将他推到头等舱。”张某某称,之后他在杨某某被一名乘客按倒后,上了厕所并回到驾驶舱忍受着身体疼痛控制飞机安全落地。张某某称,冲突地点在头等舱和驾驶舱中间的服务间,现场没有监控视频。杨某某的骨折系其自身在殴打他本人过程中形成。
东海航空
张某某在采访中还表示,2021年3月15日,主管部门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对其“撤销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及商用驾驶员执照权利”的处理结果,他事后申请复议被驳回。针对张某某的上述说法,截至发稿时,新黄河记者未能与他及杨某某取得联系进行求证。5月29日,记者联系东海航空方面,东海航空一名客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法对此事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