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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更新时间:2024-07-06 00:21:19作者:佚名
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
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洛政通〔2024〕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2日(小年)17时至2月3日1时;
(二)2月9日(除夕)1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早6时至23时;
(四)2月14日(正月初五)早6时至23时;
(五)2月24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
二、禁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连霍高速路以南,汉函谷关柳湾桥以西,涧河以北,绿云路以东的区域禁止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禁放区域: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4.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8.各镇政府(街道办)规定的禁放区域;9.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三、个人禁放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二)禁止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禁止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烟花爆竹货源充足,能够满足群众需要,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