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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正当防卫和故意伤人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3-11-28 15:35:27作者:未知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正当防卫和故意伤人的区别)

本月2日,在持刀捅向跟自己要钱的张某(化名)18年后,杨辉终于等来了自己涉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案的二审开庭。

200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不久的张某来到杨辉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向杨辉索要财物,过程中张某拿刀挥向杨辉并将杨辉刺伤,杨辉随后趁机将刀拿过捅向张某,张某被送医后不治身亡。事发后,杨辉在外逃亡近3年后归案。2008年,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辉无期徒刑。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狱中几次减刑,杨辉到2026年即可刑满释放,但在2019年,狱中的杨辉提起了对该案的申诉申请。2020年3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情节缺乏证据支持,导致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为由,决定对杨辉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再审。2021年11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维持原判。杨辉不服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杨辉家人处获悉,11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大同中院第十七法庭对该案进行二审,并将择期宣判。“法官庭审时问到哥哥,为什么时隔这么久才提起申诉,哥哥说他当年担心被自己捅死的张某家人会报复我们这一家人,但是在监狱里他一直觉得自己很冤,就决定再努力一次。”


▲杨辉父亲回到儿子18年前“反杀”张某(化名)事发现场(受访者供图)

案发经过

时间回到2005年8月23日。

据大同中院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当天14时许,因杨辉手机曾被张某骗走,便报案使张某受到处罚。为此,张某来到大同市阳高县龙泉镇杨辉所在的修车铺,向杨辉索要钱财。杨辉将身上的240元给了张某后,又借了200元给他。

但张某仍不满足,在向杨辉借钱未果返回后,张某与杨辉发生争执,并用杨家的尖刀威胁杨辉,让其去弄钱。随后二人发生争打,杨辉夺过张某手中的刀,用刀在张某头上、身上、脖子上捅刺致张某倒地。杨辉同他人将张某送到医院后逃离。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5月8日杨辉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因无证驾驶被扣,主动供认了其杀人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张某系受锐器类工具多次作用致机体发生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谈到张某为什么来向杨辉要钱,杨辉妹妹杨某(化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哥哥杨辉从小在村子里就是一个比较老实的人,开了摩托车修理铺后才和张某认识,张某此前三番五次找杨辉要钱,后来还骗走了杨辉手机,杨辉报案后,张某被抓。

根据山西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05年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因为诈骗罪获刑6个月,其中被认定的事实就包括诈骗杨辉手机一事。

“哥哥说张某在监狱里的时候,多次找人放出话来,说出来后一定饶不了我们一家人。”杨某说。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005年8月案发后,杨辉将张某送往医院后逃离,直到2008年5月在河北张家口因无证驾驶被扣,主动供认了其杀人的犯罪事实。

2008年12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根据当时的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辉用刀捅刺被害人张某,致张某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害人张某持刀威胁被告人杨辉,而被告人杨辉是趁被害人将刀放在炕上的机会夺走了刀,可见并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杨辉的辩护人所提杨辉行为属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杨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案件一审时,辩护人曾提出该案中杨辉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法院未予认定。法院一审以杨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赔张某家属1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杨辉没有提出上诉。

“哥哥后来和我说,他害怕家里其他人遭到报复,所以当时没有提出上诉。”杨某说,2005年事情发生的时候自己还小,才十几岁,只记得案发后父母带着自己在亲戚家住了半年,“我们也害怕被报复,那半年都没敢回家。”

一审宣判后,杨辉在看守所服刑,经过几次减刑,无期徒刑变为有期徒刑,如果服刑期满,杨辉将在2026年出狱。但是在2019年,杨辉提出了再审申请,申请该案再审。

再审维持原判后上诉

杨某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哥哥之所以提出上诉申请,是他希望能够再努力一次,“当时张某三番五次上门要钱,而且案发时是张某先用刀刺伤我哥,所以他觉得很冤。”

2020年3月12日,大同中院的再审决定书中称,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导致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21年11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维持原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所作的再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在再审中对本案多项争议事项作了评判。

首先,法院认为案发时杨辉是“趁被害人将刀放在炕上的机会夺走了刀”,而非原审中“随后二人发生争打,杨夺过被害人手中的刀”。其次,认为杨辉“用刀捅刺被害人具有不计后果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正确”。此外,法院认为张某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

在较为关键的杨辉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问题上,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为:根据杨辉供述,其手腕被扎破后流出血,张某看见后就蹲到炕上,说明张某仅是为强索钱财并没有伤及人身的主观意图。对此,杨辉应当有明确的认知;根据杨辉供述,其是趁被害人将刀放在炕上的机会拿起刀,捅刺被害人,当时已不存在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根据杨辉供述,张某连续向其要钱,其当时实在气得不行,在炕上捅刺张某肚上一刀,张某拿起棉被抵挡,此后杨辉并未离开现场,又连续捅刺被害人3刀致其死亡,可见原审被告人杨辉是因为气愤才捅刺张某,不具有正当防卫前提条件,其故意杀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杨辉在去年1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请求。

案件二审将择期宣判

杨辉在上诉请求中提出了多项上诉理由,其中他认为,一审法院否认“杨辉夺刀”严重与事实不符。杨辉在上诉书中称,虽然讯问笔录中“张某先行实施敲诈且用刀具致杨辉手腕扎破,之后又索要1万元钱及烟,在张某取烟时杨辉趁机拿走其在炕上控制范围内的刀具”,但该种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夺刀”或“抢刀”行为,恰好说明上诉人当时面临的紧急情形及应对策略。

此外,杨辉方面认为,“从防卫意图上看,被告人杨辉夺刀刺伤被害人张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合法权益而实施”,“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从防卫特殊性来看,本案被害人张某所实施的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被告人杨辉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对此被告人杨辉采取夺刀反杀之防卫行为,系特殊防卫,不受限度要求,致被害人张某死亡,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从防卫时间看,被告人杨辉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从防卫对象看,被告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即被害人进行的反击”,“从防卫结果看,本案属于特殊防卫,不受限度要求,另外本案的多处事实印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今年11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进行,法院公告也被张贴在大同市中院门口。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庭审在当天中午结束,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告(受访者供图)

“案发的时候,哥哥的孩子刚刚出生还不到1个月,后来他逃亡、入狱,我之前的嫂子带着孩子改嫁了,哥哥也从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变成40多岁的中年人。最后无论这案子是什么结果,我们都会等哥哥出来。”杨某说。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2005年案发时,被刺死的张某刚过20岁,他父亲也已在几年前去世。张某姐姐现在是该案张某方的代理律师之一,11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拨打了张某姐姐的电话,但是对方表示对于该案不方便作出回应。杨辉妹妹杨某告诉记者,在11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二审中,张某方没有代理人和家属出庭。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彭疆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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