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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更新时间:2024-05-08 21:10:40作者:佚名
一场鼻内镜下腺样体切除术,改变了男童小源的未来。术后,小源被诊断为“混合型脑瘫”。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显示,小源为混合型脑性瘫痪、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症状性癫痫等。
去年1月20日,涉事的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下称桂医二附院)被临桂区卫健局处以“警告,罚款4万元”的处罚。因觉得行政处罚过轻,小源母亲罗女士多次申诉。同年9月8日,桂林临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认为区卫健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过轻,责令重新调查。3个月后,区卫健局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由4万元调整为4.5万元,并对相关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作另案调查处理。”
罗女士告诉红星新闻,5月7日下午,小源与桂医二附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在当地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其中,法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成为重要依据。
鉴定意见显示,院方存在病情观察不到位、抢救过程中监测评估不到位、未行进一步脑复苏措施及拔管时机不合适的过错,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植物状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书
“庭上,医院主张赔偿60%,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则按最低标准赔偿。”罗女士介绍,庭审结束当天,她以桂医二附院相关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为由,已到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报案。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致电桂医二附院,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疗过错与男童植物状态存因果关系
2019年4月,小源在桂林出生。2022年7月10日,因“反复睡眠打鼾、张口呼吸3月余”,小源在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腺体肥大,于当月12日全麻行鼻内镜下腺体切除术。术毕时出现心率降至70次/分,血氧降至83%,经胸外按压、肾上腺素抢救后心率、血氧恢复,后转入复苏室。
病例显示,复苏后,发现患者四肢肌张力高,四肢抽搐。2022年10月17日,小源转入广西南溪山医院康复治疗;2023年1月14日出院诊断为混合型脑性瘫痪、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症状性癫痫(继发性癫痫)、急性咽炎。目前,小源处于植物人状态。
▲躺在床上的小源
罗女士告诉红星新闻,2024年1月3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委托事项包括:1.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2.伤残等级、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及护理依赖程度。
1月28日,在桂林当地酒店,司法鉴定人对小源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家属向司法鉴定人反映情况称,小源双眼对刺激无反应,不知道痛,进食需要用注射器打流食,大小便在床。
4月16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司法鉴定人对送检病历资料进行审查发现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
第一,医方麻醉记录中记载的最低心率、血氧及抢救时间与被鉴定人临床预后不相符合,麻醉复苏记录中出室情况为意识完全清醒,可按医师吩咐咳嗽,肢体能做有意识的活动,“医方记录与后续病程记录存在矛盾,和被鉴定人实际病情也不相符,说明医方病情观察不到位,存在过错。” 第二,医方抢救记录简单,不能体现抢救过程,抢救中未行即时血气分析,“监测评估不到位存在过错。” 第三,被鉴定人复苏后出现四肢肌张力高、抽搐等严重并发症,医方未送ICU行低温保护、控制癫痫、防止发热等进一步脑复苏措施存在过错;被鉴定人复苏后未完全清醒,并且需要深镇静脑保护和控制癫痫,不适合拔管送普通病房,故医方未行进一步脑复苏措施及拔管时机不合适过错。
意见书显示,“上述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植物状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原因。”此外,被鉴定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终身需人护理。
“他们一次次把孩子最后的希望都给弄没了。”在罗女士看来,这份司法鉴定书对她意义重大。距儿子术后变脑瘫已过去近两年,这期间,她一直坚持行政诉讼,希望追责相关责任人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开庭
家属:医院在庭上主张赔偿60%
罗女士向红星新闻介绍,5月7日下午,小源与桂医二附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临桂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庭上,法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成为重要依据。
▲延期开庭通知书
“根据鉴定意见书,医院方医疗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主要责任的比例区间一般是60%到90%。庭上,医院方主张只赔偿60%,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都按最低标准赔偿。”罗女士说,如果没有意外,5月13日前应该会收到一审判决。
据了解,庭审结束当天,罗女士以桂医二附院相关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为由,到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报案。
▲接报案回执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意外发生后,罗女士一直在为术后变脑瘫的儿子小源奔走,认为相关部门对医院的行政处罚过轻。2023年8月,小源的遭遇被媒体报道,引发外界广泛关注。同月25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撤销原《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审理后认为,“区卫健局仅对部分医务人员进行调查,未对医师骆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等参与抢救的医务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缺乏全面性,事实不清。且申请人术后被诊断为混合型脑性瘫痪、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经临桂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级肢体残疾,造成申请人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危害后果严重,被申请人对二附院作出警告和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过轻。”
2023年9月8日,桂林临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认为区卫健局对二附院作出行政处罚过轻,责令其重新调查。2023年12月11日,经过3个月的重新调查,区卫健局于12月5日重新作出了新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由4万元调整为4.5万元,并对相关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作另案调查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编辑 张莉 责编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