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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更新时间:2023-04-19 20:10:40作者:佚名
辽宁鞍山一家羊汤店因2瓶生榨果汁过期4天,被罚款5万元,引发关注。
店主常先生认为,2瓶果汁的售价只有10块钱,罚款5万元难以接受。对此,铁东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媒体回应,在执法过程中,店主有不配合的行为,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该店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款。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
据央广网报道,4月19日凌晨,鞍山铁东区对此进行回应:该羊汤馆存在经营过期饮料违法行为,因此铁东区市场监管局拟给予其50000元罚款的从轻处罚告知。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图片来源:央广网
监管部门:
店主隐瞒身份、不配合办案
据海报新闻报道,常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1月26日,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他的店里检查时发现,在冷柜后排有2瓶过期4天的生榨果汁。
常先生称,这两瓶果汁并非用于对外售卖。他解释说,饭店此前处于停业状态,直到2022年11月22日才开始营业,当天,有本店员工发现有1瓶矿泉水和3瓶生榨果汁到期,其上报店内后,通过美团外卖将这四瓶饮品买走。但其购买后,没将饮料带出店内,还随手摆放在冷藏柜最后一排,供自己饮用。
当天员工在美团下单时的购买凭证,图片来源:央广网
常先生说,事后意识到这种做法属管理不当,不应该这样摆放,也对前述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他认为,店内不存在贩卖过期产品的情况,更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今年3月,常先生向铁东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内有前述内容。在情况说明中,他还提到,受疫情影响,实体店经过多次关关停停,他要面对员工开资、房租水电、银行货款等一系列烦心琐事,当时对检查很不理解,随即有了情绪上的波动,产生了一些抱怨和过激的言行,也让此事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现情绪上的波动,给当时的检查工作增加了阻碍,对此深表歉意。
店主提供的执法现场视频截图,图片来源:央广网
针对此事,海报新闻记者于4月17日采访了铁东区市场监管局。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这一处罚决定,是讨论、审批的结果。作出任何处罚决定,都是办案人员根据现场情况,有法制科、有律师参与,并层层审批,不存在“冤枉”他。
该工作人员说,在执法现场,常先生非常不配合,他是饭店的经营者,但谎称只是打工的,给了执法人员别人的电话号码,说该号码的主人才是经营者。当调查案件时,却是常先生到场的。常先生存在隐瞒身份、不配合办案的行为。
对于常先生所说的2瓶过期饮料已被员工买下,该工作人员说,有执法记录仪为证,饮料是摆在经营场所的售卖冰柜里,当时冰柜里摆着一堆饮料。而且,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做询问笔录时,常先生从没提过过期饮料是员工购买后放到冰柜的。
去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的第十四条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常先生的行为是否适用这一条款?
该工作人员说,饮料是入口的东西,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而且其摆放方式的迷惑性很大,在一堆饮料中摆了2瓶过期饮料,一旦被消费者买了出了问题,会造成严重后果。
另外,据央广网报道,常先生说:“我一家60平的小店,一直守法经营,当时里面还有顾客在吃饭。当时我也没看到穿制服的人,这些执法人员也没有亮证就去店里了,从来没见过这种阵势,吓坏了。他们说我不配合执法。这事我不狡辩,确实店里有过期饮料,但是不能因为这事抓住我不放,从检查到下发处罚,中间找我谈了十多回话。今年3月21日,又找我谈了一次处罚的事情,之后就下了处罚单,直接变成了罚5万的数额,我接受不了这事。”
常先生咨询了多位律师,决定按照程序要求听证。“接到处罚后,我就在网上咨询了一些律师,其中有一名律师觉得我挺委屈的,告诉我直接听证就可以了,看看他们如何解释罚款5万这事。”常先生说。
专家:法律要求包括过罚相当、精准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央广网报道,记者搜索多地相关案例时也发现,因食品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或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案例,行政罚款多数为10000元左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是法律赋予的行政监管职能和行政处罚权限,但是同时要注重,在执法工作中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特别要取得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市场效果的有机统一。
刘俊海说:“法律要求包括过罚相当、精准问责,所谓过罚相当——被处罚的市场主体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和他实施的这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要成正比。放管服,‘管’指事中和事后监管,有的地方部门把监管和行政处罚画等号,我认为这个观点是片面的,更主要的是指事中的行政指导和监管,给企业进行规劝指导,让企业经营能够肩负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同时让监管部门也能感受到来自消费者、企业经营者的尊重。”
19日凌晨,鞍山铁东区对此进行了回应,该羊汤馆存在经营过期饮料违法行为。考虑到经营者是初次违法,铁东区市场监管局拟给予其50000元罚款的从轻处罚告知。
回应中提及,此事在网络引起关注后,铁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市场监管部门意识到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性,经营者也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市场监管部门表示,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在依规执法的同时杜绝机械执法,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危害的问题,更加体现执法温度和人性化。
媒体评论:严查、严打过期食品没错
但也要讲求方式方法
针对此事,正观新闻评论指出,两瓶没卖出的过期饮料被罚5万元,真的“冤”吗?事发前四天,羊汤店老板常某得知果汁已经过期,于是从电商平台将涉事饮料买了回来,放在冷柜最后一排,供员工饮用。这番解释听上去合情合理,而且店家也提供了订单记录,但重罚背后必有原因。
其一,事发时,常某情绪激动还不配合执法。他作为羊汤馆店的经营者,却提供其他人的电话号码,谎称自己是员工,有推脱责任的嫌疑。而不配合执法本身就是市监局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决定惩罚轻重的标准之一。
其二,员工买下自己店内即将过期的饮料,不太能说得通。员工购买店内产品可直接向老板转账,为何转经第三方平台,又将涉事商品置于冷柜内,是单纯刷销量还是为了逃避检查、二次售卖?这些都值得细细追问。更何况,监管部门在对外售卖的冷柜里发现过期食品,已是确凿证据,不是一句“无心之举”就能草草了之的。
评论表示,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市监局认为此案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款,是出于审慎考虑。除上述两点外,在法律层面上,《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也就是说,市监局以常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两瓶果汁为由,对其作出5万元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判断。触及舌尖安全“高压线”,羊汤馆这“第一道关”因失责而被重罚,不算“冤枉”。
但论情理,商家以及很多网友都认为,处罚或许可以轻一点。对于一家刚刚恢复营业的羊汤馆来说,5万元不是个小数目,至少要经营几个月。况且,行政处罚是为了规范、教育和警示,要避免对商家经营造成“实质性伤害”。
前不久,广西南宁吴圩机场海关在一家餐饮门店内发现了一瓶过期11天的饮料,门店工作人员表示,不是有意售卖过期饮料,只是忘记及时清理了。于是,有关部门对这家公司作出了警告处罚。没错,仅仅只是警告处罚。
相似的案件,迥异的结果,值得警惕和反思。严查、严打过期食品固然没错,但也要讲求方式方法,重罚之余也要重视案件细节,对有疑点的地方持续发力,积极回应舆论争议,才能长久维护市场秩序。
编辑|何小桃 杜恒峰
校对|王月龙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央广网、海报新闻、正观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