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泰安关于规范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函

更新时间:2023-08-28 09:37:01作者:未知

泰安关于规范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函

  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为保障市场食盐价格秩序平稳,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区食盐生产、销售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自觉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稳定价格水平。

  二、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食盐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食盐。

  五、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八、各经营者应当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举报投诉。

  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函

  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食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不得借机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收到本告诫书后,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下一步,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拨打12345 (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食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二、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得借机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收到本告诫函后,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函

  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食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不得借机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收到本告诫书后,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下一步,东平县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45、1231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本文标签: 食盐  价格  违法行为  经营者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