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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寿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潍坊寿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文件)

更新时间:2024-01-26 00:23:38作者:佚名

潍坊寿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潍坊寿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文件)

  潍坊寿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按照《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1、北侧界线。自西环路与寿济路交界处开始,沿寿济路南侧路牙石向东至羊田路。

  2、东侧界线。自寿济路与羊田路交界处开始,沿羊田路西侧路牙石向南至308国道。

  3、南侧界线。自羊田路与308国道交界处开始,沿308国道北侧路牙石向西至羊临路。

  4、西侧界线。自308国道与羊临路交界处开始,沿羊临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西环路,沿西环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寿济路。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羊口镇、侯镇、田柳镇三个化工园区;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林场(带)、公园、蔬菜棚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寿光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公民义务和法律责任

  1、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举报。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寿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本文标签: 烟花爆竹  寿光市  牙石  界线  交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