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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7-27 13:35:25作者:佚名

交通事故伤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害认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级残疾

1.一级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2.极度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联症(肌力1级)。

5.严重的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6.植物人的生存状态。

7.持续昏迷。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有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后。

11.肝切除术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侧肾切除术或孤立肾切除术,通过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4.三肢(腕关节以上上肢、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总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四肢瘫痪(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联症(肌力2级)。

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尿失禁。

5、面部疤痕超过9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目球缺失。

7.失明眼睛5级。

8.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5级失明。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和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1.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12.肺功能严重损伤。

13.ⅲ类心功能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ⅱ类心功能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肝功能严重受损。

15.肝外伤后出现门静脉高压三联征或布-加综合征。

16.肾部分切除术后,肾功能不全的阶段尿素病。

17、一侧肾脏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期肾功能不全尿素病。

18.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9、四肢关节(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双肢(肘关节以上上肢、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2.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法完全独立生活,需要不断的监护。

3.三肢或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三级)。

4、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5.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疤痕超过8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严重毁容。

8.失明眼睛4级。

9、一只眼睛缺失或失明5级,伴有另一只眼睛失明3级。

10.双眼视野≤8%(或半径≤ 5)。

1.一个上颌骨完全缺损或一个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咽喉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气管插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于气管插管或造口。

14.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喂养依赖胃造口术。

17.小肠切除3、4次以上,无抗蠕动吻合。

18、肝切除3、4个以上。

19.全胰腺切除术。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腕关节以上双上肢缺失,或肘关节以上双上肢功能完全丧失。

22.踝关节以上双下肢缺失,或膝关节以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23.双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或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高于肘关节,下肢高于膝关节)。

24.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80%以上。

四级残疾

1.三肢或四肢瘫痪(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三级)。

3.中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4.严重的创伤性癫痫。

5.60%以上的面部疤痕明显影响有器官功能障碍的外观。

6.失明眼睛3级。

7.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2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或视野小于等于24%(或半径小于等于15)。

8.双眼视野≤16%(或半径≤ 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一个上颌缺损超过1/2。

1、下颌骨缺损超过6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僵硬,无法张口。

13.甲状腺功能严重受损。

14.甲状旁腺功能严重受损。

15.一侧全肺切除术。

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以上肋骨)。

17.双侧肺叶切除术。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及逆向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及回肠造口术。

1、肝切除23个以上。

22、胰腺次全切除术,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全膀胱切除术。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阴茎和双侧睾丸都不见了。

27、双侧睾丸轻度缺失、萎缩,功能完全丧失。

28.年轻女孩的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引起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30.双手手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两掌缺失90%以上。

32.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2.单侧瘫痪(肌力1级)。

3.完全运动性失语。

4.完全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

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6.严重尿崩症。

7、面部疤痕超过40%,明显影响外观。

8.中度毁容的脸。

9、双眼低视力2级。

10.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1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 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13.双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术后胸廓畸形,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肺功能中度受损。

17.严重的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道狭窄,只能进入流质食物。

19.全胃切除术。

20、小肠切除2/3(含回盲部)。

21.严重肛门失禁。

22.肝功能中度损伤。

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严重的排尿困难。

26.永久性膀胱造瘘术。

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 50ml。

28.大部分阴径缺失或严重变形。

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功能完全丧失。

30.双侧卵巢切除术。

31.外阴和阴道损伤引起的瘢痕挛缩和阴道闭锁。

32.椎体骨折脱位或齿状突骨折的中轴,留下脊髓受压的症状和体征。

33.双手90%以上的手指缺失。

34.双手手掌缺失70%以上。

35.肘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36.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7.跗跖关节上方的脚不见了。

38.皮肤损伤引起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0%以上。

6级残疾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痪(肌力四级)。

3.单侧瘫痪(肌力2级)。

4.不完全失语症。

5.中度创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无法修复。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双脚行走不可能。

8、面部疤痕超过20%,明显影响外观。

9.脸上大量微小斑点或色素变化超过75%,影响外观。

10.一只眼睛低视力2级,另一只眼睛低视力1级。

11.一只眼球缺失,伴有另一只眼睛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 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14.由于上下颌骨的部分缺损,有12颗以上的牙齿缺失。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术伴节段性或楔形切除术。

18.心脏瓣膜置换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管狭窄,只能进入半流质食物。

1、肝切除超过1/2。

22、胰腺切除超过1/2。

23.未成年人或年轻人的脾切除术。

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5.尿道瘘无法修复。

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

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留下颈部或胸腰椎活动度完全丧失。

28.双手手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9.双手手掌缺失50%以上。

30.腕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31.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2.肩部、肘部和腕关节中的两个以上关节已经完全失去功能。

33.髋、膝、踝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34.皮肤损伤引起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50%以上。

七级残疾

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三联症(肌力4级)。

3.单侧瘫痪(肌力3级)。

4.轻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5.不完全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7.中度尿崩症。

8、面部疤痕形成超过30cm2,明显影响外观。

9.稍微毁容的脸。

10.唇缺损的累积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

1.超过2/3的外鼻有缺陷或严重变形。

12.一只眼球缺失,或一只眼球萎缩有手术摘除的指征。

13.双眼视力均为低1级。

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 30)。

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度严重畸形。

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17.舌体缺失1/2以上。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19.器质性失音。

20.部分胸廓成形术治疗局限性脓胸。

1.一个肺叶切除术。

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3.食管重建术后反流性食管炎。

24、肝切除超过1/3。

25.肝功能轻度损伤。

26、胰腺切除超过1/3。

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8、大部分结肠切除。

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0.单侧肾切除术。

31.肾损伤高血压。

32.输尿管损伤的替代或分流。

33.大多数膀胱切除术。

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变形。

35.全子宫切除术或次全子宫切除术。

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个横指)。

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留下下肢相对长度差8厘米以上。

38.双手手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39.两掌缺失超过30%。

40.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中的一个功能完全丧失。

1.股骨和胫骨干骨折变形,角度> 40°或旋转> 40°。

42.下肢骨折,短缩畸形超过8厘米。

43.髋、膝、踝关节的一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44.双脚75%以上的脚趾缺失或脚趾功能完全丧失。

45.跖骨关节上方少了一只脚。

46.皮肤损伤导致的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40%以上。

八级残疾

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明显受限。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动眼神经完全麻痹。

4.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5.面部疤痕大于20cm 2,影响外观。

6.脸上大量细小斑点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外观。

7.鼻尖和鼻翼一侧缺失或变形,影响外观。

8.单眼失明4级,或视野半径≤ 5。

9.双眼皮下垂覆盖所有瞳孔。

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 40)。

11.瞎了眼睛。

12、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超过70%。

13.单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15.超过14颗牙齿脱落。

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18.节段切除。

19、心功能ⅱ。

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1.血管替代品重建血管。

22.食道重建。

23.胃的大部分被切除了。

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

26、胰腺切除术不到1/3。

27.脾切除术(成人)。

28、结肠切除1/2以上。

29、直肠和肛门损伤,留下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30.尿道狭窄需要定期扩张。

31.一个肾上腺不见了。

32.双侧输精管缺损无法修复。

33.阴道直径头完全缺失。

34.女性双侧乳房大多缺失或畸形。

35.双侧输卵管缺损无法修复。

36.脊柱两个以上椎体的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

37.脊柱骨折和脱位已经通过手术治疗,留下了功能障碍。

81.骨盆环和髋臼骨折的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39.双手手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40.两掌缺失超过20%。

41、肩、肘、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42.股骨和胫骨干骨折遗留骨折,角度> 30°或旋转> 30°。

43、下肢骨折,伴有6厘米以上的缩短畸形。

44、髋、膝、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45.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46.长骨骨折后,慢性骨髓炎不会愈合。

47.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48.对四肢主要关节中的一个关节进行人工关节置换,留下功能障碍。

49.超过50%的双脚和十个脚趾缺失或超过75%的功能丧失。

50、双侧足弓结构损伤。

51.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完全公开透明。然而,残疾鉴定的水平并不完全取决于临床诊断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使用专业的医疗仪器进行测量。人民法院只受理权威残疾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我们可以适当理解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但不能自行推断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伤九级残赔偿标准包括什么

九级伤残交通事故伤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包括:

一、医疗费用:

按实际支出计算。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计算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美容植皮费可以纳入医疗费用范畴。

二.后续治疗费用(内部固定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一般参照医学证明或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Iii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在100元。

四.营养费:(这个项目一般不包含在交警队的调解中)

查阅医院的病历本、诊断证明、出院医嘱或法医鉴定结论,一般在500-1000元不等。如果没有强化营养的迹象,法院一般判决每级500元。

动词 (verb的缩写)护理费用: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如无固定收入或从业人员,参照长沙市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士的劳动报酬,按日计算在70元、80元、90元、100元(实际上医院护士收费标准远高于法院判决,当事人要求护士按日计算护理费从120元到150元,一般很少从法院判决中获得全额赔偿)。

不及物动词伤残赔偿:(交警队根据受害人户口性质直接计算伤残赔偿,法院一般判决可以根据受害人是否在城镇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在城镇等情况,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

农村居民标准:10060元×20%×20 = 40240元

城镇居民标准:26570元×20%×20 = 106280元

七.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金额根据被抚养人人数确定):(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赡养人的生活费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被害人有扶养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因此,虽然《侵权责任法》取消了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但目前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可纳入伤残赔偿或死亡赔偿。

1.孩子的生活费

城镇居民标准:18335元×(18岁-现年龄)×残疾系数20%÷2

农村居民标准:9025元(18岁-现年龄)×残疾系数20%÷2

(注:单亲家庭无需除以2)

2.老年人的生活费用

城镇居民标准:18335元,兄弟姐妹数×20年× 20%

农村常住标准:9025元,兄弟姐妹数×20年× 20%

(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降低一岁;75岁以上的,如果有几个被抚养人,城镇居民每年的补偿总额不超过18335元,农村居民不超过9025元。

八、失去的时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计算到伤残认定前一天。

九.交通费: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约为500元至3000元。如果没有交通费账单,长沙地区法院一般判定是500元左右每个级别的标准。

十、残疾人辅助器具(马桶、拐杖、轮椅、假肢等)):

按常用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如有特殊伤害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XI。精神损害抚慰金(交警调解一般不算此项):1万元左右(根据是否承担主次责任、是否采取内固定手术、侵权方式等综合确定。)

十二.车损费用和财产损失等。:需提交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进行确认。否则法院一般不承认,有的法院酌情承认损失。

在道路上,除了导致汽车或驾驶员受伤甚至严重残疾的车祸外,造成事故的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经达到9级的伤害,还需要加上其他种类的生命损失来计算,比如除了医疗费之外的其他护理和后期疗养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