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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08-05 11:10:43作者:佚名
日前,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提高村级组织自我保障、服务群众、推动发展能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我省农村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养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村集体以可支配的资源、资产、资金等要素为依托,广泛吸收农民入股,根据产业发展规律,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村集体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流转农民的承包地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地域相邻、资源相近、产业相似的行政村跨地域联动发展产业,支持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出资组建经济联合体,抱团发展集体经济。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鼓励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把农村党员群众组织起来,推动群众致富、集体增收。
2.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要求组建具备一定资质能力的工程施工队、农业服务队、运输公司、劳务公司等生产经营组织。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可支配的资产资源作价入股、资产托管、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工商企业,共建农业产业园、创新创业园、农业科技园和乡村旅游示范区等,发展农村混合型经济。
二、拓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途径
3.立足优势发展资源经济。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开发利用集体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流水域等资源,建设农(林)产品种养基地,发展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特色林业和林下经济。利用村级集体机动地和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移民搬迁宅基地复垦等节余的土地,新开发增加的水、土资源及其他可利用的集体所有资源,开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增收项目。
4.盘活资产打造物业经济。充分利用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旧厂房等资产,通过租赁经营、托管经营等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鼓励有条件的村通过购买或共建商铺、厂房仓库、广告设施等物业,获得稳定收入。对地理位置偏远、资源匮乏、就地发展困难的村,可探索通过行政划拨、政府购买等方式异地置业增加集体收入,或利用扶持资金与经济强村共建物业项目、共享收益。
5.突出特色培强产业经济。大力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品牌,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特色产业发展格局。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支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尽量把延长产业链的增值收益、就业岗位留在农村。根据区域、历史、资源等条件,利用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现代农业园等载体,吸引投资发展产业。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以龙头企业带动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引导有条件的扶贫车间转化为乡村企业,带动农民就近就地就业,促进集体经济增收。
6.对接需求做活服务经济。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提供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等形式,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队、村级网站等各类服务实体,提供信息咨询、农资供应、农机作业、订单收购、代购代销、代种代收、育种育苗、加工运输等生产经营服务。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实行劳务总承包的方式承接劳务输出、道路养护、绿化管护、建筑施工、家政服务、企业后勤、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吸纳农民转移就业并从中获得收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按规定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7.综合资源开发旅游经济。鼓励具有民俗文化、红色文化、田园风光和自然景观资源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乡村旅游经济实体,挖掘乡村休闲旅游资源,兴办农家乐、渔家乐、度假村、采摘园、农耕体验、生态体验、休闲农庄、健康养老、乡村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或引进社会资本开发乡村休闲旅游业。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搭建服务平台、开展配套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三、创新涉农项目扶持方式
8.允许村集体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单个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土地整治、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组道路建设等,在同等条件下按程序优先安排具备专业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参股的经济实体实施。
9.鼓励将财政补助转化为村集体股份。政府投资形成的农村供水、小型灌溉、垃圾处理、文化娱乐、房产物业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对脱贫攻坚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助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规定的,按照有关程序对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整体划给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的分配管理由村集体负责。
四、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10.强化财政扶持。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补助资金,重点扶持一批村级班子力量较强、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村。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投、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每年相应扶持一批集体经济收入低于5万元的薄弱村。根据中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要求,允许县级政府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对各部门下达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进行整合,集中打造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集体经济示范村。
11.用活土地政策。通过编制村庄规划,合理配置和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用地结构。各地应将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用于新农村建设,并优先安排村集体物业用地。实施村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用于满足所在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交易,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进行节余指标交易形成的收益,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加大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和物业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所需的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
12.加大税费支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依法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和契税。落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或参股各类经济实体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经营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税法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与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的,依法免征印花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3.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下沉服务重心,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在信贷支持上计划优先、利率优惠。支持各级银行监管部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信贷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金融机构依法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以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资产资源收益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物申请贷款。鼓励依法组建政府出资为主、开展重点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项保险业务,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全程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
五、加强资源要素配套支持
14.落实用水用电政策。对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相关部门要确保满足用水用电需求。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村集体兴办或参股的光伏、水电站所发电量,在收购时应给予政策倾斜。
15.大力发展电商冷链等配套服务。强化产销对接,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支持依托传统特色农产品、手工艺品、农创产品等,拓宽线上销售渠道。加大与电商企业合作力度,促进特色农产品线上宣传、展示、交易,培育壮大网销“一县一品”品牌。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展农业电商产业园建设,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条件。加快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补齐冷链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短板,实现农产品出村进城更为便捷、顺畅、高效。
16.加大科教扶持和人才支持力度。持续向农村选派科技特派员,鼓励支持带技术和项目入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指导发展特色产业,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育力度,依托湖南开放大学、涉农高校、涉农职业院校等,大力实施“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计划”,力争每年培养1万名农民大学生、培训10万名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有资源的退休人员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条件的村可根据农民意愿探索股权激励机制,激发经营者对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培养一批留得下、守得住的本土人才。
17.健全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坚持依法依规,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水权等纳入交易范围,拓宽农村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
六、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夯实基层基础的重要任务,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纳入乡村振兴重点督查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牵头协调,联合相关部门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合作、分工协作,为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县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重点针对集体经济薄弱村,“一村一策”制定发展规划,抓好执行落实,着力推动薄弱村提升、一般村壮大、富裕村做强。
19.建强基层组织。强化党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持续深化村党支部“五化”建设,选优配强村“两委”干部,不断增强村级党组织引领发展能力。加强党员量化积分管理,围绕产业发展、脱贫致富,全面组织开展党员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引导农村党员在推动乡村建设行动中当表率、作贡献。完善领导干部包村、部门联村、干部驻村等各项制度,全面推行向集体经济薄弱村选派第一书记,扎实推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
20.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联通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严格执行“村账乡代管”“四议两公开”等制度,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决算、财务公开、审计监督、收益分配等制度,村集体物业资产不得随意转让、变卖。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凡涉及集体经济发展重要事项要提交村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主要经营行为要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压实乡镇(街道)党(工)委属地监督责任,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开展村(组)干部、农民合作社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防止发生侵占、挪用、截留集体资产资源等违纪违法行为。
21.强化考核激励。把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情况,纳入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驻村帮扶期间,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提拔使用。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增长奖励机制,允许各地拿出当年村级集体经济净利润不超过20%的部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奖励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县乡党委和政府把关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职员工(含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村“两委”成员)进行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3日印发的《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