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春节绍兴新昌年货节消费券怎么领(新昌购物广场)
2024-01-19
更新时间:2024-01-10 01:13:34作者:佚名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蟠龙新区住建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不得超过6个月。
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蟠龙新区住建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未满但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保障的,可以向蟠龙新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分配管理
(一)蟠龙新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蟠龙新区住建局统一进行分配。
(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或家庭,予以优先分配:
1.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
2.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市级以上劳模家庭;
3.城镇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
(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蟠龙新区住建局发出入住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选房并签订《蟠龙新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选房、签订租赁合同的,如无正当理由将视为自动放弃,2年之内不再受理。
(四)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同意,退房时不得拆除、损毁所装修的设施,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90%产权,与政府实行产权共有。共有产权期间,政府产权部分不收取租金。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如有违反,应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