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儿童身份证怎么补领? 天津儿童办理身份证流程2020年
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09-18 11:18:10作者:未知
2022年度无锡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常见问题解答
1、单位有的职工2021年并不是全年都在岗,如何申报单位职工的年度缴费基数?
答:本次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申报明细一定要填写年度工资!
例1:王某2021年全年都在岗,全年工资收入为120000元,需要填写的年度工资总额为120000元。
例2:刘某2021年7月入职,月工资为6000元,年度工资总额需要用6000×12=72000,以72000元填写。
例3:徐某2021年11月入职,11月工资为5000元,12月工资为6000元,年度工资总额需要用(5000+6000)/2*12=66000,以66000元填写。
2、月平均工资如有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或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按实填写还是填写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
答:请单位按职工2021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全年工资填写时需要取整吗?如果取整,按什么规则取整?
答:填报金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数。
4、《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中“年度”“参保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分别填什么?
答:《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中“年度”填写2022年;“参保人数”填写本单位2021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不包含2022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填写本单位本次申报的2021年工资总额,也就是申报信息表的汇总数。
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过程中下载的模板中有已退工或退休职工如何处理?
答:表格中如有已离职和已退休的人员,不用删除,按原年度基数申报,不影响申报结算信息。
6、2022年新录用的员工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2022年新录用的员工以起薪月工资封顶保底后作为月缴费基数。
7、职工确认方式是职工签字、职代会盖章、工会盖章、张榜公示任选一项吗?张榜公示如何证明?
答:申报信息表中的职工确认方式为职工签字、职代会盖章、工会盖章、张榜公示任选一项,确认好后单位盖章。张榜公示可拍照证明。
8、如何理解“根据已结算月份,按启用后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前面已结算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差额调整工作,其补征或补退金额计入当月单位结算”?单位什么时候可以查询到补征或补退的具体明细?
答:举例来说,某单位于2022年1月17日申报了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2月11日即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同时针对该单位2022年1月已经结算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启用后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差额调整,补征或补退。
单位可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rs.jshrss.jiangsu.gov.cn),点击“单位信息-缴费信息-人员月缴费明细”栏查询人员的月缴费明细。
9、是否2022年3月7日前未申报,才会按单位2021年12月份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2年缴费工资基数?
答:本次基数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6日,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将按单位2021年12月份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2年缴费工资基数。
10、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完成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后,是否还需要在医保系统里再申报一次?
答:各单位为单位参保职工申报养老、工伤、失业三险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后,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同步生效。
11、单位进行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后于当前结算期内又进行了缴费基数上调,为什么过结算期后没有采用上调后的缴费基数?
答:本次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统一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操作,若在同一结算期内同时做了缴费基数上调,仍将按照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数据结算。关于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同一结算期内可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12、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时间?如果已经启用基数,填错数字了还能做缴费基数上调或者下调吗?如果可以,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2022年1月至3月月度结算期间,每月业务期关闭后,系统对上月11日至本月6日期间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例如,单位在2022年1月6日申报年度缴费工资,那么1月11日起单位即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已启用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单位,若误报基数需要做基数调整的,上调基数可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rs.jshrss.jiangsu.gov.cn),点击“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基数调整(上调)”调整;下调基数的单位需携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表》与电子档调整表数据、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工资的个税明细材料(税务盖章),至所属区社保办事处申请缴费基数调整及缴费基数差额退费。
13、过年期间,申报期是否会延长?
答:2022年春节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期如下:
1月31日至2月6日为春节假日期间,网上服务正常开展,柜面业务暂停受理。
将2月7日、8日调整为申报期,网上服务、柜面业务正常开展;2月9日至13日为结算期;14日开始业务正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