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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人事档案转出办事指南(泰州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室电话)

更新时间:2022-09-22 15:48:33作者:佚名

泰州人事档案转出办事指南(泰州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室电话)

  一、事项名称

  人事档案转出

  二、办理依据

  1.《江苏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服务指导意见(试行)》(苏人才函[2014]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 [2016]75号);

  4.《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5.《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三、申请条件

  档案(在库)委托泰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的代理人员,流动人员。

  四、办理材料

  1.工作未满一年的大中专毕业生调档,如需改派,请先办理改派手续,凭新报到证、与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和调入地人才服务机构的《调档函》调档;

  2.如有就业经历的,请提供当事人历年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需符合归档条件),同时提供报到证、调入地人才服务机构的《调档函》调档;

  3.转各区社保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凭各区公共就业中心开具的《调档函》和失业人员证明书调档;

  4.入学调档的提供录取院校的《调档函》调档,报到证;如有工作经历的,同时需提供与原来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并请将就业材料(需符合归档条件)归档;

  5.本市(代理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凭单位介绍信和录用材料及经办人身份证申调该单位员工档案;

  单位出具介绍信请详细注明经办人、事由和需调档人员姓名,调档人员较多可另附人员名单并加盖公章,调档时应一次性将单位名下档案全部取走。单位的介绍信、人员名单等不得涂改,如有改动须在该位置加盖公章,若调档数量较多(10册以上)请提前与档案管理部联系,提供人员名单并商定办理日期;

  6.公开招聘需转至人社局调配处的,请提供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事业单位录用通知书及人社局录用调配处的调档手续、报到证;如有工作经历的,同时需提供与原来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并请将就业材料(需符合归档条件)归档;

  7.泰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调档,请提供显示单位性质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国有(控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单位出具的《调档函》、报到证;如有工作经历的,需提供与原来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并请将就业材料(需符合归档条件)归档。

  五、办理地点

  泰州市人社局(洪泽湖路66号)办公楼裙楼1楼南大厅

  六、办理机构

  泰州市人才中心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及时限

  国家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9:00-12:00,下午14:00-18:00。

  九、联系电话

  服务电话:代理部:0523-86880637,86880262

  档案管理部:0523-86880362

  十、办理流程

  1.申办人本人携带相关材料至代理部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2.受理人审核申办材料,核对档案;

  3.申办材料转交档案管理部,档案通过机要交通转递;

  4.本市符合取档条件的代理单位携带相关材料直接至档案管理部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5.受理人审核材料,密封档案;

  6.代理单位及受理人在档案调出审批表签字确认。

  十一、附件下载

  无附件

  十二、注意事项

  1.若党组织关系与户籍关系均在本中心挂靠的,须将这二种关系同时转出;

  2.档案通过机要交通转递,调档方需能接收外省市寄达的机要件;

  《调档函》应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办理转递手续;

  3.调档方调函上如有其它材料要求,请及时补充;如需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代办相关材料,请先致电服务窗口电话咨询;

  4.转档时请及时将当事人历年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归档(需符合归档条件);

  5.本市(代理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首次申调本单位员工档案,请提供显示单位性质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国有(控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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