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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04-02 12:04:48作者:佚名
兰州新区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培养造就大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兰州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甘肃省拔尖人才培养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评选的领军人才,是指在新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技术革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社会普遍公认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兰州新区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新区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其中,企业英才由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科技智才由科技发展局负责,农林慧才由农林水务局负责,金牌工匠由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教育名师由教育体育局(教育考试院)负责,卫生名医由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文化名人由商务和文化旅游局负责。
第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
第四条 兰州新区领军人才选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竞争择优、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和突出实绩原则,坚持业内公认与社会认可原则。
第五条 兰州新区领军人才共选拔100名,聘期三年,每年集中调整补充一次。
第六条 兰州新区领军人才分为企业英才、科技智才、农林慧才、金牌工匠、教育名师、卫生名医、文化名人。
(一)企业英才是指在新区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注册2年以上的各类优秀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二)科技智才是指在新区工作的省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制约发展重大瓶颈问题的科技人才。
(三)农林慧才是指长期在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第一线工作的,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一技之长的,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的乡村振兴人才。
(四)金牌工匠是指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同行业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获得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岗位技能竞赛大奖,拥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技能人才。
(五)教育名师是指在新区幼儿园、中小学、民办学校等工作具有丰富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能引领新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人才。
(六)卫生名医是指在新区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预防、科研工作,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能引领带动医疗学术技术进步和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人才。
(七)文化名人是指从事文学艺术、文物保护、文化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优秀专业人才,包括优秀民间文化人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优秀文化人才。
第七条 领军人才的选拔条件。
(一)企业英才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属于国家和省上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领域)。
2.申报年度上2年企业每年营收5000万元以上,每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速不低于10%。
3.企业申报年度纳税新区留成部分不低于200万元。
(二)科技智才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排名前3);或获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的(排名前3)。
2.近3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研究技术通过评价的科研成果,并达到或超过省内同类研究水平的主要完成者。
3.对新区的宏观发展战略、产业布局、经济结构调整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和建议,或在重大项目上解决了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承担者。
(三)农林慧才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特色种养殖业,在新区同行业中经营规模、产品质量、科技应用居领先水平,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现代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
2.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科技型人才。
3.在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成绩显著,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乡村产业人才。
4.自愿扎根农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带动,积极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或从事现代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等创新创业项目,对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作出积极贡献的新型职业农民、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能手等乡村青年人才。
(四)金牌工匠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或获得“陇原工匠”“新区工匠”称号的技能人才。
2.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或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或在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或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核心成员;或获得市州级及以上创新成果奖的。
3.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重大贡献,在新区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教育名师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3.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中成绩卓著或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教师。
(六)卫生名医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创新及较大影响,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掌握高、精、尖诊疗技术。或疑难杂症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诊治量、接诊患者治愈率明显高于同行。
(七)文化名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区及以上的文艺、文学(图书)、艺术评奖中获奖的创作者或获奖作品的主要创作人员。
2.在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文学、民间文艺等方面取得较大成就,获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3.在文化传承、民俗研究、文博事业保护发展、工艺设计制作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或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的文化传承传播人才。
4.在文化经营管理、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创意策划、文化项目实施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的市场营销能力的文化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兰州新区领军人才的选拔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组织审定等程序。具体步骤为:
(一)发布公告。由新区组织部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发布兰州新区领军人才评选公告,明确各类领军人才的名额、推荐程序。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推荐条件的人选,填写《兰州新区领军人才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各负责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形成推荐人选名单。
(三)社会公示。组织部根据推荐人选情况,征求纪检监察、检察、法院、信访、安监、应急、税务等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
(四)酝酿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新区人才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兰州新区领军人才。由相关负责部门与领军人才签订目标责任书报组织部备案后,依据考核情况兑现人才待遇。
第四章 使用培养
第九条 兰州新区领军人才的使用。
(一)努力钻研专业和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二)发挥行业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用人单位在行业发展、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重点学科的创新发展,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积极参与所在行业技术咨询,重大技术、学科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展示等活动。自觉担负起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重要责任,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努力凝聚和培养青年人才,抓好本产业和本学科科研梯队建设,构建凝聚力强、高水平的科研团队。
(四)鼓励领军人才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根据重点工程、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需要,提供现场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兰州新区领军人才的培养。
(一)根据新区产业实际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状况,各部门、单位制定完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培训重点、拓展培养途径、强化培养措施,造就高水平的领军人才队伍。
(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重点支持人才负责产业技术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和重点课题的研究实施。
(三)有计划地选送重点培养对象到国内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依托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培养对象积极参与,不断增强领军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四)充分利用好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充分发挥其载体平台作用,在科研、创业实践中培养领军人才。
第五章 待遇与激励
第十一条 兰州新区领军人才按照《兰州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扶持办法》D类人才享受相关待遇。已入选甘肃省“陇原人才”服务卡、省领军人才、省优秀专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直接入选兰州新区领军人才,且不占评选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联系领军人才制度,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的沟通联系,了解领军人才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新区各类重点科研项目和人才专项资金,优先从领军人才中确定承担和资助对象。
第十四条 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领军人才。
第十五条 各类人才工程和奖项人选,优先从领军人才中推荐。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集中优势资源,支持领军人才通过竞争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大力宣传表彰领军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撤销)个人认定资格,并取消今后参评资格。收回荣誉证书,依法追缴各种补贴及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兰州新区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兰州新区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织部核实后报新区党工委批准,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调离新区工作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单位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条 领军人才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管理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业绩平庸、创新能力弱的人选予以淘汰,并及时选拔优秀人才进行补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认定的兰州新区领军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本办法相关政策与新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各类人才评选实施细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