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合肥电动车上牌新政策​2023

更新时间:2023-03-07 14:55:11作者:佚名

合肥电动车上牌新政策​2023

  合肥电动车上牌最新政策

  问题一:

  合肥市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2号)的要求,合肥市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开展在用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

  问题二: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与“旧国标”相比,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指标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提高了出行的效率。此外,“新国标”还对蓄电池电压、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技术要求。

  问题三:

  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如何识别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新国标”?

  2019年4月15日后,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可通过检查产品是否标注强制性认证(CCC)标志,强制性认证证书通过手机微信扫描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或者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http://cx.cnca.cn)等方式查询。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反映。

  问题四:

  哪些电动自行车可以上电动自行车号牌?

  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以购买的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和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的合格产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以购买的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且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合格产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问题五:

  电动自行车号牌如何申领?

  关注“合肥警方”微信公众号“微服务”菜单栏中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进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信息的网上录入,并预约到就近的上牌点办理车辆查验和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

  问题六:

  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如何申领?

  关注“合肥交警”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菜单栏中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进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信息的网上录入,选择邮寄或预约到登记上牌点现场领取临时通行标志。

  问题七:

  未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能否上道路行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按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因此,电动自行车未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问题八:

  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牌或申领临时通行标志上路行驶如何处罚?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上牌的车辆仍上道路行驶的,公安部门严格依法处罚,具体为: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下列非机动应当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由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超过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之规定,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本文标签: 电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  驾驶人  号牌  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