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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广州荔湾区第二批总量控制类人才入户申报单位范围

更新时间:2022-10-08 19:43:47作者:未知

2022广州荔湾区第二批总量控制类人才入户申报单位范围

  ▶遴选单位范围

  申报单位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内,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对自身所属类别有疑问,可咨询相应主管部门):

  (一)第一类单位:区重点企业。

  1、A类企业,满足以下3项条件之一:

  (1)广州市总部企业或区重点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区发改局)。

  (2)区2021年以来重点引进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3)2021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2、B类企业,满足以下6项条件之一:

  (1)A类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且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内。

  (2)2021年度进出口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2021年度批发业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2021年度零售业零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2021年度住宿餐饮业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间新成立的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3)2021年度服务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其中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区科工信局);交通运输服务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服务业,装卸搬运和仓储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园林局);除民办卫生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局)。

  (4)2021年工业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区科工信局)。

  (5)按建筑业纳统且2021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园林局)。

  (6)2021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二)第二类单位:各街道辖内重点企业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各街道):

  1、各街道管辖范围内的“四上”企业。

  2、2021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10万元以上的街道重点企业。

  3、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有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4、2022年度区“四下”抽样调查单位。

  5、各街道管辖范围内需重点扶持的新业态等企业。

  (三)第三类单位:区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1、区卫生健康局属下事业单位。

  2、名中医。

  3、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卫生医疗机构。

  (四)第四类单位:区文广旅体系统相关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区文广旅体局):

  1、区文广旅体局属下事业单位。

  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荔湾特色民间工艺的非遗保护企业、传承基地。

  4、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省、市、区级名单由对应的文化部门以正式文件印发确定)。

  5、省级及以上非遗大师推荐的从事非遗行业的后备人才。

  (五)第五类单位:区公安系统,须具备以下条件(主管部门:区公安分局):

  在职优秀辅警。

  (六)第六类单位:区内其他用人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1、 “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等民生领域参与企业。

  2、2021年度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3、经区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4、荔湾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招后需要用总量控制类指标人才引进入户的人员。

  5、在荔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6、经区内相关行业协会或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推荐的紧缺人才。

  (七)相关说明

  1、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另有文件说明的除外)、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营企业除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企按省、市的相关要求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

  2、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第五条(一)至(五)项的人员,应按计划指导类人才引进渠道申办,不使用总量控制类名额。

  3、如在各批次企业/单位申报推荐截止日前各主管部门对该批次分配使用的指标仍有剩余,区人力社保局可对剩余指标统筹调配使用。

本文标签: 主管部门  万元  企业  单位  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