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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10-09 07:31:41作者:未知
广大市民: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经国务院批准,已于2021年2月1日公布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3号公告)。本次《名录》调整较大,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部分传统笼养观赏鸟已升级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鹩哥、画眉、红嘴相思鸟、歌百灵、蒙古百灵、云雀、震旦鸦雀、红胁绣眼鸟、银耳相思鸟、红嘴相思鸟、红喉歌鸲、蓝喉歌鸲、新疆歌鸲、褐头朱雀、北朱雀、红交嘴雀等物种已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鹦鹉类: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其他鹦鹉物种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野生动物无论野外种群,还是人工繁育种群,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详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对于养殖观赏的,需要层报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对于经营利用的,需要同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规定,凡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任何单位和个人繁育饲养、经营利用,必须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繁育饲养。为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行政许可,不得饲养、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7条规定,将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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