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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10-15 16:06:46作者:佚名
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设、申请与审核、分配、租赁、使用与退出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统筹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人口规模分配、租赁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督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和年审,房屋分配和租赁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租金适时调整。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资金和年度预算管理;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退役军人主管部门负责核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烈属等住房困难群体的资格;公安机关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税务机关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纳税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商事登记情况。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