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古溪中心卫生院九价预约时间+地点+操作流程
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10-19 07:24:08作者:未知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29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浙发改社会〔2021〕457号)(以下简称《省标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门于5月5日正式发布《温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温州标准》)。
《温州标准》包括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军有所抚、文有所化、体有所健、事有所便等11大领域25个方面96个项目。《温州标准》的出台实施,将加快完善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幼有所育
0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
● 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执行。
(2)孕产妇健康服务健康检查
●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孕产妇。
● 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孕产妇规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分别在孕早期提供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各提供2次健康管理服务,提供1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3)基本避孕服务
● 服务对象:育龄人群。
●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 服务标准:
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
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确定。
(4)生育保险
● 服务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费时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02、儿童健康服务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0-3岁儿童。
●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8次家庭养育风险筛查,8次养育照护咨询,8次眼保健眼病筛查服务;每年免费提供至少1次标准化发育筛查。
●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健委下发的《农村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规范(试行)》《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和《浙江省0-3岁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项目服务规范开展服务。
(6)预防接种
●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7)儿童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具体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传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以及摩腹、捏脊和穴位按揉方法。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做好0-3岁发育监测和筛查工作,监测率≥90%,筛查率≥85%,家庭养育风险筛查率≥90%。
03、儿童关爱服务
(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 服务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
(9)困境儿童保障
●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执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二、学有所教
0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 服务对象:在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幼儿,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低保边缘家庭幼儿、低收入农户家庭幼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幼儿以及幼儿园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幼儿。
●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减免保教费。
● 服务标准: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免交保教费;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减免。
05、义务教育服务
(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2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保障体系,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
(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与国家课程教材相关的学生辅助学习资源等。
● 服务标准:实物标准。
(14)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
● 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 服务标准: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15)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或发放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1600元,已超1.6倍地区在现有基础上不得降低标准。
0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 服务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17)普通高中免学费
● 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
● 服务标准:对公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普通高中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进行减免。
0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19)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 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非民族地区中艺术类表演专业(不包括戏曲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
● 服务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进行减免。
三、劳有所得
08、就业创业服务
(20)就业信息服务
●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21)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22)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24)就业见习服务
● 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为其缴纳人身安全类保险费。
●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7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25)就业援助
●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26)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 服务标准: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江人社发〔2022〕4号)等规定执行。
(2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 服务标准: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人工服务为每周7×24小时。
(28)劳动关系协调
●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29)劳动用工保障
●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执行。
0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30)失业保险
●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31)工伤保险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
●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2)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33)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推进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企业、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开展健康科普和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做好控烟宣传和人群干预。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每年发布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2020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3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及咨询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35)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36)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
(37)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3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等服务。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其中最少2次为面访),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39)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4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41)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42)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43)职业病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1、医疗保险服务
(4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4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46)疾病应急救助
● 服务对象:在市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7)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
(4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 服务标准: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扶助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扶助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8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每人每月扶助金分别为700元、500元、300元。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49)老年人健康管理
●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50)老年人福利补贴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服务标准: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14、养老保险服务
(5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5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待遇。
●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53)公租房保障
●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 服务标准:人均租赁补贴面积18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实物配租房源人均不少于18平方米。
16、住房改造服务
(54)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 服务对象:符合棚户区认定标准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与农户。
● 服务内容:对棚户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危房和旧住宅区的改建、扩建和翻建,并对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55)农村危房改造
●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经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省级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执行。按照“当年改造、次年补助”的方式,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户均15000元,及时拨付资金到户。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56)最低生活保障
●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低保标准与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且不得高于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3。挂钩后全市各地按标准分二档执行,第一档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按公布低保标准的100%确定执行;第二档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按不低于公布低保标准的90%确定执行。
(5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具体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
(58)医疗救助
● 服务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救助。
● 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59)临时救助
●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60)受灾人员救助
●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8、公共法律服务
(61)法律援助
●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 服务内容: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协调及仲裁代理等无偿法律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19、扶残助残服务
(6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服务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 服务内容: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江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等执行。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按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四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的补贴。对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上浮50%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63)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 服务对象: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服务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64)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
●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
● 服务内容:根据实际需求,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
(65)残疾人康复服务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等政策规范执行。
(66)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 服务对象: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 服务内容:为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减免。
●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免除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义务教育学费和教科书费并提供营养餐、发放生活补助,减免高中教育学费并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减免按《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具体资助、补助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67)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以及《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68)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 服务对象:残疾人。
●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 服务标准: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等执行。
(69)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无障碍设计规范》《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八、军有所抚
20、优军优抚服务
(70)优待抚恤
●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1)退役军人安置
●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助。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安排工作的,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并及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保接续手续。
●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72)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73)烈士纪念活动和宣传教育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以清明节、国家公祭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重要战役纪念日、烈士纪念日等为契机,依托烈士纪念设施,采取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开展铭记英烈纪念及宣传教育活动,讲好英烈故事,弘扬英烈精神,推进红色印记传承。
● 服务标准:采取“互联网+烈士纪念设施”方式,实现网上祭扫和数字网络展示;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免费开放,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环境。
(74)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九、文有所化
21、公共文化服务
(75)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 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76)送戏曲下乡
●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77)收听广播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78)观看电视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79)观赏电影
●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80)读书看报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81)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 服务对象: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 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广电、文化和旅游、宣传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82)参观文化遗产
● 服务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 服务内容: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免费开放。
●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执行。
(83)公益假日活动、流动少年宫进农村进社区
● 服务对象:未成年人。
● 服务内容: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等时机,开展各类形式多样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教育假日活动;通过流动少年宫活动,将校外教育优质活动资源送到本区域的农村、社区,鼓励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通过流动少年宫活动辐射到本地的偏远区域。
● 服务标准:地市级青少年宫不少于15场、县(市、区)级青少年宫不少于10场。
(84)档案查询利用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 服务标准:通过省、市、县三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有关政务服务系统,为城乡居民提供馆藏开放档案和民生档案的现场查询和网络查档服务,支持异地查档、全程网办、电子出证。
十、体有所健
22、公共体育服务
(85)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86)全民健身服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及体育总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事有所便
23、生活便利服务
(87)公共交通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通达的交通环境,逐步提升城乡公交一体化率。
●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88)公共法律服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包括:公共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司法行政业务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公共法律服务办理,普法学法,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村(社区)法律顾问向村(社区)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村规民约审查、村(社区)重大事务决策等基本服务,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引导、村(社区)公共法律事务管理等服务。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完善普法融媒体平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优化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推进与12345政务热线的衔接对接。提升浙里办APP公共法律服务专区、浙江法律服务网等网络平台在线办事服务能力,在网络平台设立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功能。
● 服务标准: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建成率达100%,在市、县、乡三级实体平台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窗口。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按照《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89)邮政快递服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完善城乡及较大的车站、机场、高校等场所邮政服务网点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驿站式邮政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和邮件、快件智能服务终端建设,加快推进快递示范城市建设。实施“快递进村”工程,提升城市邮政服务网点覆盖率,实现乡镇邮政服务网点全覆盖,建制村通邮率达100%,建制村快递服务全覆盖。
● 服务标准: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等执行。
24、生活安全服务
(90)食品安全监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91)药品安全监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92)社会综治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群众诉求反映、社会治安巡防、矛盾纠纷化解、法规政策宣传等服务。
● 服务标准: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93)防灾避险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推进地方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充分保证避灾群众安置生活所需。
● 服务标准: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形成县、乡、村三级避灾安置网络。
(9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 服务标准:根据区域风险影响范围,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转移、疏散,避免因救援不及时而造成后果扩大。
(95)气象服务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气象致灾风险预警服务,深化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社区)建设。
● 服务标准: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维持在92%左右。
25、生活环境服务
(96)环境质量
●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安全的生态环境。
● 服务标准:省控及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达到90%以上,市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5微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高于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