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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10-19 14:44:07作者:佚名
关于加强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市容环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规范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只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犬只饲养人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携带犬只到黄岩区各犬只免疫和信息登记点(12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牌。逾期未办理的,由乡镇(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办责成犬只饲养人办理相关手续,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捕捉收容。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导盲犬、搜救犬、警犬、扶助犬等除外;
(六)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信息牌,并使用犬绳牵领;
(七)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八)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导盲犬除外;
(九)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应当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
(十)主城区及集镇所在地区域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四、饲养犬只未按规定对犬类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黄岩区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