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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10-21 10:09:58作者:佚名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
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市与国(境)外的交往活动日益频繁,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也相应增多,这对促进我市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对外交往活动的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掌握审批条件,从严控制出国(境)人员
(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每年年初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以任务需要定人”的原则拟定市级领导出访计划,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四大家领导一届内原则上一人只能出国一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除外)。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省委、省政府组团的;二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率团的;三是省政府组织的经贸考察;四是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团的。
有关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团体组团,外国或港澳地区邀请我市党政干部出访的,如确属工作需要,全部出国(境)经费须由上级或对方提供。除此之外,其它组团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凡与因公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借故出国(境)考察;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三)党政机关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不得以上下级关系或某种工作关系为由,公开或暗示要求参加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境)团组。企事业单位组派出国(境)团组,也不得邀请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的党政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参加。
(四)因公出国(境)组团要“少、小、精”。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团或选派出国(境)人员,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专业,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等不正之风。
二、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审批管理
(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政协主席因公出国(境)或率团出访,由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请示,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市委常委集体研究审定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的正县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或率团出访,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提出请示,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市委常委集体研究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副县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或率团出访,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提出请示,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市委常委集体研究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七)党务序列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或率团出访,由派遣单位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提出请示,经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政务序列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或率团出访,由派遣单位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八)副科级以下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由主管部门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提出请示,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市委副书记或副市长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九)属省市双重领导的单位,其局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报批,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参加省直主管部门组团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参加本市组团的,由市按职务级别报批。
(十)市直属并享受局级待遇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提出请示,经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审核,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十一)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其企业直接报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对已享受省直接审定呈报的“直通车”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二)上述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报批机关是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十三)因公出国(境)党政干部的政治审查和出国(境)审查批件,由市委组织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和出国(境)审查批件,由企业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同意意见后,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办理。
三、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十四)因公出国(境)团组要选派政治坚定、责任心强、有外事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团组负责人,并明确相关责任。
(十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集中时间进行政策、形势、安全、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的学习教育,涉外斗争形势和纪律等问题进行宣传和教育,介绍被访国家和地区组织及活动情况。凡违反外事纪律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
(十六)因公出国(境)应尽可能缩短时间,严禁随意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绕道往返或借故延长在外逗留时间。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在十日之内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委组织部写出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出国(境)的时间、地点、线路、活动日程安排、经费来源、费用支出、出国(境)任务等的批准、执行情况。同时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交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统一管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单位凭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出具的收到护照(通行证)证明到财务部门核报出国(境)费用。有关审批资料要归入个人档案。
(十七)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护照、签证和港澳通行证、签注手续统一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专办员办理,严禁因公出国(境)人员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十八)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时,严禁违反外事纪律办理因私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出国(境),对未经市领导批准或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而办理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以下属企业或“三资”企业名义(如名誉董事、总经理等身份),但又未经组织部门和市领导批准而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以假姓名、假户籍证明材料和假身份证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或以编造假情况、提供假材料而非法获取证照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十九)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是市委、市人民政府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又是其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管理、协调全市的外事工作。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把关,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全市外事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