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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居民养老转入职工养老缴费年限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22 00:29:32作者:未知

衡阳居民养老转入职工养老缴费年限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衡阳城镇职工养老转入居民养老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