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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东莞虎门镇安居房第二阶段入住政策

更新时间:2024-07-17 08:45:39作者:佚名

2024东莞虎门镇安居房第二阶段入住政策

  2024东莞虎门镇安居房第二阶段入住政策

  (一)住房使用

  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共有产权住房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承购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转让、赠与住房。

  2.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

  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二)产权转让

  承购人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执行普通商品住房的限售政策。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限售年限的,不允许转让其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包括承购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因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承购人因债务、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等情况导致共有产权住房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可向东莞市富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申请,由东莞市富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转让人承担。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东莞市富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共有产权住房形式再次转让部分产权份额时,不受东莞市商品住房转让年限的限制。

  1.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达到限售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

  2.承购人需转让的,可向东莞市富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转让申请,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虎门镇政府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房源转让信息。

  3.承购人可按双方协商自愿原则转让给东莞市富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或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对象基本条件的受让人,受让资格由镇住建局联合镇党建工作办公室、镇人社分局、镇规划所(不动产登记中心)、镇经济发展局、镇市场监管分局、镇总工会等部门核定。承购人和受让人自行商定转让价格,并按相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税费。新承购人获得的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不变。

  (三)产权抵押

  共有产权住房除承购人购买时申请贷款需办理抵押登记外,承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抵押登记及居住权。

  (四)产权继承

  承购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按双方协商自愿原则转让给政府指定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购人。

  (五)完全产权获得

  承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政府指定代持机构持有产权份额可进行销售,承购人可以通过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如国家、省、市调整有关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情况,再结合我镇实际需要调整相关产权处分政策。(六)退出机制。承购人及家庭成员在莞购买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农房)、报建宅基地自建房前,需退出共有产权住房或取得完全产权。

本文标签: 产权  住房  东莞市  份额  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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