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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武宁城区养狗规定(九江市养狗规定)

更新时间:2022-10-22 23:01:10作者:佚名

九江武宁城区养狗规定(九江市养狗规定)

  一、城区范围:县城新、老城区。即县城东至庐山西海;南从黄瑕加油站一修武大道一豫和路(包含锦城半岛);西至柳山大道西侧山体一武宁一中一中医院—欢乐湾小镇;北至庐山西海,此范围以内。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实行登记挂牌制度,定期携带犬只接受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挂牌登记和注射疫苗地点:武宁县新建材大市场6栋212室,联系电话:13627062626。

  三、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负担医疗费用和有关赔偿费用。

  四、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犬只应束牵引带,由完全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须征得出租车司机同意;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三)不得携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车站、市场、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犬只出现染疫症状或疑似染疫症状时,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局报告;对病死犬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六、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要加强管理,对社区养犬户进行宣传教育,大力提倡文明养犬。

  七、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自觉圈养和拴养犬只,户外无人牵领的犬只一律视为无主犬予以收容七日处置。如需领回饲养的,自行承担捕犬费用(每次200元),领回地点:武宁县城花鸟市场旁,联系电话:13627062626。收容超过七日犬只视为犬主放弃该犬只饲养权,由收容单位自行处理。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产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情形的,分别由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公安、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将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十、该通告自发布起十五日后执行。举报电话︰

  武宁县公安局:110

  武宁县城市管理局:0792-2769100

  武宁县农业农村局:0792-2779075

  武宁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武宁县公安局武宁县城市管理局武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日

本文标签: 武宁县  养犬  单位  武宁  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