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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规定

更新时间:2022-04-08 18:02:14作者:未知

青岛市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规定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

  1、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

  

  2、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

  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山东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山东省,在山东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山东省户籍的

  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

  ➤非山东省户籍的

  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3、延伸阅读

  企业职工的临时账户另有一套算法: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非本人户籍所在地首次参保时,新参保地将为参保人建立临时账户。

  临时账户不参与待遇领取地的判断,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可将临时账户的全部缴费本息一并转移至待遇领取地,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本文标签: 待遇  山东省  参保  年限  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