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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11-17 17:01:38作者:未知
新泰市城市绿化补偿标准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保护城市绿化成果,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同时兼顾各类政府和社会项目建设或生产生活的实际,确实需要占用既有绿化的情况,现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绿化管理办法》《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泰安市城市绿化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综合研究制定本标准。
一、收费标准
1.苗木及设施补偿。指因占用绿地而对城市园林景观、大气环境、居民生活、设施功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生态景观补偿。参照《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同期重点绿化工程中标价、市场行情综合测算。(附件1)
2.土地基准地价补偿。按新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现行土地基价为准。(附件2)
3.临时占用绿地土地使用补偿。指占用时限内的土地使用补偿。(附件3)
4.迁移费。包含苗木起挖、运输、二次栽植、一年养护费用,设施拆除、运输、二次安装费用,按苗木及设施补偿乘以50%收取。
5.直接绿化费。用于等面积绿地的恢复或再建,普通绿地260元/平方米,公游园绿地500元/平方米。
二、占绿类别和收费内容
(一)永久占用绿地:指改变土地的绿化使用性质,占用苗木或设施后不再具备绿地功能的(如开路口、项目用地、构筑物建设、设备安置等)。
1.土地基准地价补偿。
2.苗木及设施补偿。
3.迁移费。
4.直接绿化费。
(二)临时占用绿地:指占用一定时期后可以恢复原绿地性质和功能的。
1.苗木、设施补偿。
2.迁移费。
3.直接绿化费。
4.临时占用绿地土地使用补偿。
(三)修剪:因设施安全或其他必要原因对树木进行局部修剪,不影响树木存活的。
根据修剪程度按苗木补偿费的20%-50%收取。
(四)社会资本改造绿地:指社会团体或单位有正当理由出资对公共绿地进行提升改造的。方案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绿地产权不变。
1.迁移费。
2.临时占用绿地土地使用补偿,指超出约定合理施工工期的时间,按临时占用收取土地使用补偿。
(五)古树名木移栽:因国家需要,确需进行移栽古树名木并按程序批准的,收取树木价值5倍的补偿(双方商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
三、收费管理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新泰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园林绿地。
(二)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专项用于城市绿地和树木补建、养护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违法占用、损毁绿化的处罚,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造成的绿化损毁的赔偿,均依据本标准作为基准。
(四)申请单位具备实力的,可由其按照要求移植和恢复,免收迁移费和直接绿化费。
(五)本规定自2022年9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前三个月重新修订。
(六)新泰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绿化补偿费参照执行。
附件:1.新泰市苗木及设施补偿标准
2.新泰市青云城区和新汶城区基准地价表
3.新泰市临时占用绿地土地使用补偿标准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