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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更新时间:2022-12-30 17:51:44作者:佚名
根据武汉“江城安心保”保障内容,所患疾病也主要分为非特定既往症、特定既往症两种情形,两种情形报销标准有所不同。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1、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疾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属于湖北省本级或武汉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保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费用——
① 非特定既往症:在扣除1.8万元年度免赔额后20万以下按60%比例赔付,超过2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70%比例赔付;
② 特定既往症:在扣除2.5万元年度免赔额后按10%比例给付保险金。
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医保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疾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不属于湖北省本级或武汉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应由其个人自费的费用——
① 非特定既往症:在扣除1.8万元年度免赔额后20万以下按40%比例赔付,超过2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60%比例赔付;
② 特定既往症:在扣除2.5万元年度免赔额后按10%比例给付保险金。
医保目录外住院医疗累计给付金额达到5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院外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指定医院的指定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在指定医院或指定药店购买符合《江城安心保特定高额自费药械支付范围》的药械费用,保险公司针对该药械费用按上述比例给付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非特定既往症患者按照80%的比例进行赔付、特定既往症患者按照10%的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使用特定高额自费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江城安心保赔付范围。
注-关于被保险人特定既往症的约定如下:
1、关于社保目录内住院医疗及社保目录外住院医疗保障的特定既往症: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2)肝肾疾病,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衰竭;
(3)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包括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脑梗死、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4)肺部疾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瘫痪,溃疡性结肠炎,肌肉萎缩;
2、关于院外特定高额自费药品费用保障的特定既往症:
(1)肿瘤类: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骨巨细胞瘤;
(2)罕见病类:黏多糖贮积症Ⅱ型,黏多糖贮积症IVA型,转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多发性神经病(ATTR-PN),神经营养性角膜炎,特发性肺动脉高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