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缴交率不低于5%。
(二)借款申请人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是自住住房的买受人(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
(三)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夫妻共有产权或父母与未婚子女共有产权的,可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共有产权人(含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宁夏区外缴存的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的,户籍必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在宁夏区内缴存的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的,户籍必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
2.未使用过或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含配偶),在“管理中心”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个人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银川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银川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并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银川地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或再交易住房时,借款申请人(含配偶)提供其银行工资流水、社保缴存标准等相关手续,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个人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按照《银川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八)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低于房屋总价款20%的首付款凭证;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提供不低于房屋总价款40%的首付款凭证。
2.购房合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所购楼盘须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售(现售)楼盘商品房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管理中心”贷前审查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购买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职工(含夫妻双方)提供不低于房屋总价款40%的首付款凭证;
2.再交易住房竣工年限(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为准,能精确到月份的按月份计算竣工年限)不得超过20年,即: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20年;
3.购买法院拍卖的再交易住房,房屋须为法院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房产,借款申请人须为拍卖房产成交的竞买人。
(十)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商贷借款人及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必须一致。
(十一)缴存职工购买银川市新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时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申请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再受理。同时,“管理中心”不再出具异地缴存证明。
(二)借款人单身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未追认为共同还款人的,离异后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照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夫妻在公积金贷款共同还贷期间离异的,除非原借款人结清贷款,否则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贷款结清后,另一方如需申请,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执行。
(四)婚姻状况属于离异的职工,在离异满6个月后,方可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贷款。
第十条 贷款受理范围按照《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范围的通知》(银公积金发【2020】2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贷款:(一)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或房屋产权人与借款申请人不一致的;
(四)所购房屋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的;
(五)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或其他债务担保,尚未解除担保的;
(六)贷款近五年内发生过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的;贷记卡、准贷记卡近五年内发生过连续6次(含)以上或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的;
(七)个人信用报告反映有呆账记录的;
(八)家庭成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负债总余额超过20万元(含)的;
(九)经“管理中心”核实,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