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福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8-21
更新时间:2024-08-21 17:57:54作者:未知
关于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中心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受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安排
符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租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榕政办规〔2022〕6号)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居住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家庭(含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台港澳同胞),应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中心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渠道分为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申请渠道,切勿在线上和线下同时提出申请。
1.线下受理渠道。申请人前往现居住地区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政务(便民)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线上受理渠道。申请人通过“公租房”APP或“闽政通”APP提出申请(注:因闽政通APP面向全省,申请人如通过闽政通APP提出申请,请务必进入“服务”栏目选择“公租房服务[福州]”提出申请)。
二、受理对象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8009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58009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两类家庭可提出申请:
1.主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主申请虽然不具备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但在本市中心城区稳定就业且在本市中心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取得中心城区居住证。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3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含税)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辆排量达2400ML以上(含)或2.0T以上(含)的(含申请前12个月转让的车辆);自有车辆达两辆以上(含)的,所有车辆的购车款与排量合并计算。
以上申请家庭成员指的是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申报材料
线下申请的,按申请表明确的内容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表可通过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打印使用,点击网站首页上方的“互动交流”,再点击“表格下载”栏目下载2023年6月发布的申请表;或登录以下网址下载:https://zjj.fuzhou.gov.cn/hdjl/bgxz/202306/t20230629_4629175.htm)。通过线上渠道申请的,需以主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信息在相关APP内注册账号后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报材料。
四、办理流程。详见流程图(附后)
五、保障方式
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2024年1月1日起,新申请公租房的家庭中,集中对具有四城区户籍的以下几类群体实行实物配租: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类“兜底保障”(含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困境儿童家庭等)的住房救助对象。
2、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
3、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除上述几类群体以外,其他公租房保障对象均实行租赁补贴。
(一)实物配租。
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保障标准根据家庭人口确定,即一、二、三人户家庭原则上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
由市国有房产中心结合房源供应情况分批组织配租,轮候期满6个月仍未配租的,自第7个月起由市国有房产中心通知有关家庭办理租赁补贴手续,开始发放租赁补贴至实物配租。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一、二、三人(含三人以上)户家庭配租低于上述45、55、65平方米面积标准的房源。对于愿意下靠承租较小面积房源的家庭,给予20%的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家庭无故未参加配租活动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汇总报送相关保障资格登记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自资格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我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发放,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在资格登记之日的次月通知保障家庭办理相关租赁补贴核发手续。每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一、二、三人(含三人以上)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45、55、65平方米。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公布。
注:
1、非中心城区居民户籍的申请家庭,纳入上述保障面积标准计算范围的家庭成员均须持有中心城区居住证(家庭成员有在我市中心城区大中小学、幼儿园入学的,也可暂以入学证明替代居住证,但应同步尽快办理居住证)。
2、无论申请时是否持有上述居住证等相应凭证,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填报,并纳入认定该家庭是否符合中心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审核范围。
六、配后须知
(一)实物配租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规范使用承租的住房,按时交纳租金;所有保障家庭(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家庭)均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转区住房保障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保障资格(涉嫌收入方面问题的,由区民政局核查后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处理)。市国有房产中心将依照合同约定予以清退并纳入我市信用体系管理: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咨询电话
鼓楼区住建局:87525521;台江区房管局:83296354;仓山区房管局:83446243;晋安区房管局:87487583。
鼓楼区民政局:87713282;台江区民政局:83269428;仓山区民政局:88366970;晋安区民政局:83640664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3日
政策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https://www.fuzhou.gov.cn/zgfzzt/zfbz/bzxzfbzbz/202408/t20240813_48753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