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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丹阳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更新时间:2023-12-26 19:23:05作者:佚名

丹东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丹阳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丹东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文标签: 补助金  个月  工伤  伤残  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