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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签约如何继承

更新时间:2022-03-27 09:06:48作者:未知

上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签约如何继承

  申请家庭购房经济能力预评估

  申请家庭在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应该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在选房前及时通过银行和公积金贷款咨询,了解贷款政策和贷款年限、额度等,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房源。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选房意愿表达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表达是否参加当期选房。申请人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但可以参加下一期的摇号排序。在下一期房源供应时,仍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再次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人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关于申请人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过程中,申请人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人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确定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共同申请人为购房人。

  单身人士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本人为购房人。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签约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两个月内,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并与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签订选房确认书日期早于所选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为计算签约时限的起始日。超过两个月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须知》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需办理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关于不选房、不购房等情况的处理

  选房活动开展后,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1、因自身原因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未确认是否参加选房;

  2、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3、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4、因自身原因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购买商品住房限制

  申请人提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后,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申请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除外。

  申请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已满5年,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已向区政府指定机构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除外。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继承

  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不动产(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不动产(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1、不动产(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本文标签: 住房  产权  申请人  不动产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