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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烟台职工门诊报销规定 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更新时间:2024-01-23 13:18:18作者:未知

2024烟台职工门诊报销规定 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起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500元、800元、800元分别降低至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标准仍然实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合并计算。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由75%、65%、55%提高至80%、70%、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5个百分点,即:85%、75%、65%。

  最高支付额度: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300元分别提高至5000元、6000元。

  需要提醒广大参保职工的是,职工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在非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本文标签: 职工  医疗机构  门诊  政策规定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