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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公积金缴存政策(四川省公积金缴纳标准)

更新时间:2022-05-18 01:16:20作者:未知

四川省省级公积金缴存政策(四川省公积金缴纳标准)

  四川省级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缴存、贷款政策也将按照成都市公积金缴存贷款新政执行。并将于2021年10月8日正式实施。

  因此,四川省级公积金缴存新政可以参考成都公积金缴存管理方法。四川省级公积金管理中心于9月29日发布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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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金人员不再缴存

  ●新增: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2、不再要求办理公积金联名卡

  取消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合作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相关规定。

  目前省级中心缴存职工已可使用任意银行的I类储蓄卡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I类储蓄卡、四川省内任一银行的社会保障卡可通过中心官方网站、手机APP进行绑定。

  3、引入协商机制处理缴存基数的认定分歧

  ● 新增: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可以按与职工协商确定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 新增:职工离职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若离职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离职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个人应缴部分的,单位可与职工协商该月不作缴存。

  4、允许差异化比例缴存

  ●新增: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按差异化比例缴存;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并在规定上限范围内选择个人缴存比例。

  5、简化困难企业降比缓缴办理手续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低于规定比例(按1%~4%)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

  6、调整公积金补缴规定

  ●新增: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职工应同时补缴个人欠缴部分,职工在补缴个人欠缴部分前,不得使用单位补缴资金。

本文标签: 缴存  住房公积金  职工  单位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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