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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乡居民生育待遇标准(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22-05-18 01:51:01作者:佚名

南宁城乡居民生育待遇标准(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

  1、人员范围

  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适龄生育的女性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2费用类型

  (一)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

  (二)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的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医疗费。

  3、待遇标准

  (一)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

  温馨提示:在统筹地区外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

  (二)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待遇标准具体详见↓↓

  

本文标签: 自治区  医疗费  计划生育  门诊  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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