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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鉴定期间生活津贴标准 重庆市工伤待遇标准

更新时间:2022-05-18 03:38:51作者:佚名

重庆工伤鉴定期间生活津贴标准 重庆市工伤待遇标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为1-4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根据不同依赖程度及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此外,认定为工伤后,按照规定还享有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康复费用等报销待遇。

生活自理基数标准
障碍程度
完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大部分40%
部分30%

  【拓展阅读】职工在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方面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条: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条:

  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

  配合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四条:

  协助对事故的调查核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

  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到与工伤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六条:

  积极配合医疗救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标签: 工伤  工伤保险  职工  职业病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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