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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更新时间:2023-11-08 21:20:39作者:未知
一、禁止养犬区域
平原路以南、新中大道以西、金穗大道以北、新二街以东区域,平原文化艺术中心、平原体育会展中心、体育中心、体育场(馆)区域禁止养犬。
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
(一)禁止养犬区域;
(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候车室、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市民行为
(一)携带犬只外出,必须拴犬绳或犬链(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三)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要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措施,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
(五)养犬人应当为所养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确保所养犬处于有效免疫状态;
(六)对咬伤多人或者其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
四、违反通告规定的处罚
(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出户未拴犬绳(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四)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责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庭院以外的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遛犬不拴绳(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积极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没收犬只;
(六)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相关部门认真接受举报
市民群众要主动向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19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508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