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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更新时间:2023-10-31 11:40:56作者:佚名

丹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丹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注: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缴费后的年限不计算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有关连续工龄认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3、办理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用人单位(代理部门)需提供退休人员档案、退休审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等资料;

  4、此表一式三份,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退休人员各一份;

  5人社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时间为职工退休当月的15日至次月的2日(节假日除外)因用人单位(代理部门)或个人原因致使相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受到影响的责任由用人单位(代理部门)或个人承担。

  6、职工退休时,参加医保前按国家规定连续计算的工龄与参保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需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同时,实际缴费不足10年,需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本文标签: 年限  医疗保险  部门  用人单位  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