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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原文)

更新时间:2022-05-18 11:40:11作者:未知

江苏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原文)

  江苏是塑料制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大省,塑料制品在生产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随着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新兴业态发展,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存在不规范现象,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以下简称《意见》),积极应对塑料污染,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轻资源环境压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意见》总体要求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特别是绿色发展理念,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塑料制品生产,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流通、销售和使用,推广使用易降解、能回收、可循环利用的替代产品,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管理制度,协同有序推进全省塑料污染治理,努力建设美丽江苏。

  (二)基本原则

  1.突出关键重点,稳妥有序推进。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体现分类分级管理和强化源头减量要求,抓住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主要环节、消费使用重点领域、回收处置关键节点,抓好产品绿色合格、禁用限用减量、循环利用科学规范等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塑料污染治理。

  2.坚持创新引领,强化替代循环。以可循环、能回收、易降解为导向,发挥省内科教资源和生产制造优势,积极研发推广经济适用的替代产品,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提升易降解、可循环材料产业创新发展水平。

  3.鼓励多元参与,完善治理体系。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禁产禁销禁用限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引导和市场监督管理,构建形成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各类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的现代塑料污染治理体系。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到2022年,全省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

  到2025年,全省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

  (一)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1.禁止生产、销售部分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回收利用的塑料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禁止以回收利用的塑料输液瓶(袋)为原料制造餐饮容器及儿童玩具。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

  ——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禁止、限制使用部分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

   ——到2020年底,南京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和沿海地区县(市)的县城建成区。

  ——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次性塑料餐具。

  ——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设区市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到2022年底,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到2025年,设区市城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

  ——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宾馆、酒店、民宿。

  (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快递塑料包装。

  ——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的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使用量。

  ——到2025年底,全省范围的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

  (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农用地膜。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地膜。(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要认真落实上述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塑料制品有关产业政策的制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加强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等环节的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过渡期内,生产销售企业要采取相应对策举措,逐步减少禁止、限制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增加替代品的生产销售;消费者要逐步选择消费使用替代产品,为禁止类产品逐步退出做好准备。

   (二)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创新模式。

  1.着力推广应用替代产品。

  围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调动各方主体履行资源环境责任的积极性,推动塑料替代产品使用。

  (1)推广应用流通环节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推进邮件快件包装规范化建设和绿色包装应用,加大可降解塑料在快递行业的推广应用。(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由市场开办者或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设立购物袋专营点(或兼营点),实行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遏制不合格塑料购物袋进入市场。(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广应用农膜减量替代技术和产品。鼓励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强化耐候等新型地膜产品。开展农膜适宜性覆盖评价,鼓励农膜覆盖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提高农膜科学使用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着力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进一步推行绿色供应链,推广可循环包装、绿色物流配送、台账记录等新业态新模式。

  (1)加强平台企业和商场管理。压实电商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减少自营环节一次性塑料包装制品使用,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主动公开减量成效。深化绿色商场创建工作,通过入驻商户影响上下游企业减少或者控制源头使用塑料制品包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可循环包装等新型模式。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共享快递盒”等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推动新产品新模式的规模化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鼓励企业采用“信用质押、超期扣款、回投返款”等模式,提高可循环快递盒(箱)的使用率和回收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着力增加绿色产品供给。提升绿色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动能。

  (1)推动传统塑料制品绿色化。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增加新型替代材料供给。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根据服务对象的商品特点,加强可循环、能回收、易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减少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1.着力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和农膜回收行动,做好塑料废弃物分类回收和清运。

  (1)推进生活塑料废弃物分类回收。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鼓励各地建立完善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回收体系,提高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鼓励垃圾强制分类城市建设快递包装回收示范城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重点场所区域清运能力。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塑料垃圾回收接收设施建设和投放,提高清运频次。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大型社区、商圈、高校等快递外卖订单集中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废旧农膜、渔网渔具回收。加快建立农膜循环利用、农户积极捡拾、网点应收尽收、企业加工转化的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再利用价值不高的废旧地膜进入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系统,提高废旧地膜处置率。进一步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和综合利用,将渔具垃圾回收纳入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范围。(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着力推进高标准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提高塑料垃圾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

  (1)推进高标准资源化利用。对具备再生利用价值的塑料废弃物,推动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推动相关项目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提高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重点推进国家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基地建设,培育废塑料规范化综合利用骨干企业,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高标准能源化利用。对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推进高标准能源化利用。进一步加强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建设,提高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运行管理水平,推进塑料废弃物等垃圾无害化处理与能源化利用的全面提档升级,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着力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统筹开展重要节点、重点区域、关键领域塑料垃圾专项清理。

  (1)开展重要节点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清理。对江河湖泊、港湾及海滩塑料垃圾污染情况进行摸排,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江河湖泊、港湾塑料垃圾清理和清洁海滩行动。(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农业领域专项清理。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包装塑料废弃物、肥料包装塑料废弃物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问题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考核和问责。省邮政管理局制定快递领域三年实施方案,推动行业相关禁限要求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化细化政策措施,每年1月底之前上报上年度执行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南京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法规标准。严格贯彻执行塑料污染治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标识,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有序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标识修订完善工作。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公共机构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组织创建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地方选取一批试点企业,积极探索可循环包装规模化运用等新产品新模式。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站点和快递营业网点设置快递包装、可循环快递箱(盒)回收设施,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鼓励各地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鼓励探索完善个人“绿色积分”等制度,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绿色包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依托科技支撑。加大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聚焦产业应用推广需求,围绕低成本聚乳酸、生物基合成材料、新一代生物医用塑料等可降解塑料相关技术方向,加快突破技术瓶颈,为后续大规模产业化推广提供技术储备和支撑。整合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从基础研究、产业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等各环节开展全产业链创新布局,依托重点骨干企业和优势高校打造一批创新载体平台,不断提升可降解、可循环材料产业的自主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省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五)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法规政策。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正面宣传和政策解读,提高企业、公众对塑料污染危害性的认识和参与塑料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利用相关合作机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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