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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要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23-08-02 13:38:09作者:未知

清远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要什么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注:2010年1月1日起外省户籍男性满50周岁和女性满40周岁,首次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需转移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本文标签: 基本养老保险  户籍  参保  关系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