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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员工假期工资规定(病假+事假+婚丧假)

更新时间:2022-03-29 12:02:42作者:未知

南京企业员工假期工资规定(病假+事假+婚丧假)

  根据

  1、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在事假期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3、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本文标签: 劳动者  救济费  工资  用人单位  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