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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职工康复治疗规定 宁波工伤职工康复治疗规定最新

更新时间:2023-07-27 10:49:17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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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工伤职工康复治疗规定

  康复治疗地点

  职工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或功能障碍,需在停工留薪期内进 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应在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伤情需要且情况特殊的,经申请并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评估确认后,可转往杭州、上海两市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康复治疗申请方式

  有康复需求的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向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提出工伤康复治疗申请,并提供《工伤 人员康复治疗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材料齐全的,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后,作 出首次康复治疗确认意见,并将确认意见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所管辖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及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收到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作出的康复 治疗确认意见后,可到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办理工伤康复治疗 手续。

  康复治疗期限

  工伤康复人员的康复治疗服务项目,按照人力社保部《工伤 康复服务项目 (试行)》(2013 修订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 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工伤人员康复住院治疗期限,根据人力 社保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 (试行)》(2013 修订版) 确定,病情 特别严重、情况特殊的工伤康复人员,经所管辖的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区域组评估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治疗期限。

  工伤职工的医疗期、医疗康复住院治疗期、职业康复住院治 疗期三项停工留薪期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本文标签: 工伤  医疗机构  职工  人员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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