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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更新时间:2023-12-20 00:49:30作者:佚名
一. 提名要求
(一)专家提名
1.提名资格。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简称提名专家)包括: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3)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以下简称第一完成人)。
2.提名条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每人可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每人可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2)院士:3人可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仅为1人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可由1名院士独立提名。
(3)第一完成人或院士:5人可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3.年龄要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194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70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回避要求。提名专家不得作为本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联合提名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下称专用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名,不接受专家提名。
(二)单位提名
1. 提名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提名。其中,近3次参与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的学会、行业协会及基金会本次可以提名。
2. 提名要求。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按照要求择优提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个提名单位提名数额不超过2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各提名单位严格在提名数额(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查看,数额为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总数)范围内进行择优限额提名,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组织机构原则上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限额提名,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限额提名,地方政府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限额提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数额不限。
(三)候选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候选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及以下具体条件:
1.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当公开发表满3年(2020年12月31日前),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完成整体技术应用满3年(2020年12月31日前)。
2.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不得被重复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3.如在提名材料中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项目须完成整体验收。
4.专用项目的相关内容应当在提名前已定密,并须提供相应的定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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