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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养犬注意事项 淄博市养犬注意事项最新

更新时间:2023-10-19 16:19:36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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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疫苗接种

  养犬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携犬只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

  (一)犬只出生四个月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

  (三)其他未免疫犬只,自养犬人饲养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信息录入

  犬只免疫时,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下列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和联系方式等;

  (二)犬只的名字、品种、性别、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全身照片;

  (三)犬只免疫证编号、免疫时间和有效期、免疫疫苗编号等信息;

  (四)其他应当录入的信息。

  本条例施行前犬只已免疫的,养犬人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携犬只或者提供犬只照片到免疫时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信息补录,并取得犬只免疫证。

  申请材料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

  (三)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

  (四)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五)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行为规范

  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物业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饲养犬只;

  (二)携犬只进入禁入场所;

  (三)虐待、遗弃犬只;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组织或者参与斗犬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文标签: 免疫  养犬  管理区  疫苗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