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准入条件2023最新
2023-04-12
更新时间:2023-03-14 17:53:40作者:未知
厦门市2023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社会批次)配售方案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2023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社会批次)申请配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一)按批次轮候配售
1.本批次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无住房家庭。
2.全市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批次意向登记工作。
3.通过公开摇号随机产生有效意向登记家庭的申请家庭顺序号。有效意向登记家庭是指成功提交意向登记,且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预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
4.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申请家庭按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在剩余可选房源中依次办理预选房手续。
本批次预选房工作完成的情形包括:
(1)本批次房源全部选完后,预选房工作结束。未选房的申请家庭,本批次意向登记失效;
(2)未在规定时间参与预选房的申请家庭,视为放弃本次预选房,本批次意向登记失效。除放弃本次预选房的家庭外,本批次申请家庭在规定安排时间内全部参与选房后,预选房工作结束。
5.申请家庭提交完整材料,经审核通过取得轮候资格,预选房源即为申请家庭最终选定房源并办理购房手续。
6.已完成预选房但未在本批次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家庭,视为放弃本批次申请;已完成预选房但经审核不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本批次申请失效;已确认轮候资格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购房手续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
(二)房源安排原则
本批次房源包括期房和现房,共4000套,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选房过程中已被申请家庭预选后放弃的房源及经审核不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所预选房源,不再作为本批次后续可选房源。预选房工作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三)后续申请限制
已完成预选房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批次申请及预选房结果失效,且自本批次安排预选房首日起73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商品房:
1.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
2.主动办理撤销申请手续的;
3.不符合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
4.已确认轮候资格情况下未按规定办理合同签订、缴交购房款等购房手续的;
5.在交房入住前主动办理退房的;
6.交房入住前因违约行为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
(四)选房原则
1.选房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按摇号取得的申请家庭顺序号依次在剩余可选房源中按意愿选房。申请家庭在预选房前经房产初审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预选房手续,其意向登记结果及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2.本批次根据意向登记情况分阶段开展预选房工作。本批次将按房源数1∶1.2的比例确定第一阶段预选房范围,即公开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1-4800号的申请家庭参加第一阶段预选房。第一阶段预选房工作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参与第一阶段选房的申请家庭,其本次申请失效。
若本批次房源在第一阶段预选房全部选完,本批次预选房工作结束,还未参加预选房的申请家庭,其本批次申请失效。
若第一阶段预选房工作结束后,仍有剩余可选房源,将在本批次经公开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在4801号及之后的申请家庭中,确认有意愿参与剩余可选房源选房的申请家庭,并组织第二阶段预选房。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参与第二阶段预选房的家庭,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本批次房源全部选完后或第二阶段选房工作结束后,剩余的获得预选房资格但未参加预选房的申请家庭,其本批次申请失效。
3.参与预选房的申请家庭经审核取得轮候资格的,预选房源即为最终选定房源,并按规定办理该房源的购房手续。
4.若在选房过程中,出现停电、电脑死机等电脑硬件、软件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系统故障出现可能影响选房公平性的情形,应当停止选房并宣布出现故障时点后的选房结果无效,在解决故障后重置出现故障时的选房状态,重新选房。若选房过程中出现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终止或取消选房结果。
二、配售对象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市无住房家庭。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意向登记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自建住房(含已批未建宅基地)、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含租赁)、仅有使用权的住房(无法办理产权)、违章建筑住房及其他具有长期居住权、收益权或支配权的住房。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3.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以及年限的限制,但在申请前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满60个月且申购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申请人单身需年满30周岁。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5.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6.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三)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四)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五)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离异年限、取得学历(学位)、取得职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年限等时间计算节点,为批次意向登记时间的截止日期(2023年3月31日)。
四、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无住房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家庭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栏目中的“掌上办”模块线上办理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家庭顺序号;
3.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摇号所确定的申请家庭顺序、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预选房手册》,并分阶段组织有效意向登记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依次预选房。《预选房手册》包括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4.已办理预选房的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本批次将根据申请家庭顺序号分批次受理、审核及公示;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
6.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办理购房手续。
(二)时间安排
1.线下意向登记:2023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线上意向登记:2023年3月15日至3月19日(8:00-22:00)。
2.公开摇号:2023年4月7日。
3.领取《预选房手册》
(1)申请家庭顺序号1-4800号段:2023年4月10日至4月24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2)申请家庭顺序号4801及以上号段:5月28日公布第一阶段预选房结果,若有剩余房源公布第二阶段预选房手册。
4.现房看房:2023年4月15日至4月16日、4月22日至4月23日(上午9:00-下午17:30)。
5.预选房:2023年4月24日起。
6.已完成预选房的申请家庭分号段申请受理时间安排如下:
(1)申请家庭顺序号1-1200号段:2023年5月8日至5月12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申请家庭顺序号1201-2800号段:2023年6月5日至6月9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3)申请家庭顺序号2801-4800号段:2023年7月3日至7月7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4)申请家庭顺序号4801及之后号段:2023年8月7日至8月11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三)咨询电话
1.有关保障性住房相关咨询:968383;
2.有关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相关咨询:12333。
五、房源
(一)房源数量及坐落
本批次房源4000套,安排在翔安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工程现房(二房型320套、三房型70套)、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林前综合体现房(二房型280套、三房型380套),同安区的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现房(二房型100套、三房型1430套),海沧区的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现房(二房型400套、三房型20套)、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工程期房(二房型300套、三房型700套)。具体房源以《预选房手册》所附为准。
(二)面积标准
1.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2.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三)装修标准
所提供的房屋按下列标准进行室内普通装修,具体包括:墙面、地面、天棚装饰到位;水电、照明到位;阳台、厨、卫自来水到位。
前述关于装修标准的表述仅为按装修设计方案内容表述,最终以现场实物为准。
(四)销售价格
翔安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1373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4118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翔安区林前综合体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2118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4453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同安区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28241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2708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海沧区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2468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14611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海沧区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2505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14627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六、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意向登记及摇号
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材料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
若本市户籍申请家庭拟通过《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条件申请的,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等材料供核验。
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材料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
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栏目中的“掌上办”模块线上办理意向登记。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三)预选房
1.领取《预选房手册》
参加预选房申请家庭可持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到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安居集团二楼服务大厅(BRT金山站旁金山街道一侧)〕领取《预选房手册》及《预选房通知书》。
本批次每户领取《预选房手册》及《预选房通知书》具体时间以届时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通知为准,每户具体选房时间详见《预选房通知书》。
2.看房安排
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工程及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林前综合体房源为现房,安排于2023年4月15日至4月16日、4月22日至4月23日(上午9:00-下午17:30)开放部分房源现场看房,申请家庭可于上述时间内自行前往各项目现场看房。
海沧区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工程房源为期房项目,考虑安全问题,不安排现场看房。该项目房源清单及户型图详见《预选房手册》。市住房局官网亦附上各项目总平图及户型图,申请家庭可自行下载了解。
3.预选房时间及地点
(1)预选房时间:2023年4月24日起,每户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预选房通知书》;
(2)预选房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二楼服务大厅。
4.申请家庭应按照本批次《预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5.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已完成预选房的预选房结果失效:
(1)未按《预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
(2)选房后未当场在《预选房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
(3)本批次房源全部选完后,剩余未选房的申请家庭;
(4)已签字确认并领取《申请受理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
(5)经审核不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
(6)完成预选房并确认轮候资格,但未领取《房号单》并签字确认的;
(7)完成预选房并确认轮候资格,但未在《配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缴交购房款等相关配售手续的。
6.预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向有效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发放《预选房通知书》,分阶段组织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在剩余可选房源中依次办理预选房手续并出具《预选房确认单》及《申请受理通知书》。
7.本批次房源建筑面积标准为二房型约60平方米、三房型约70平方米,申请家庭可按申请家庭顺序号依次在剩余房源中按意愿选房,房型的选择不受申请家庭的申请人数限制。
(四)申请受理
1.申请家庭参与预选房后,凭《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即告失效。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需携带《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按照《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条件申请的申请家庭,应当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等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5)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7)现役军人提供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8)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9)农村居民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10)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五)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3.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发起申请家庭的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及骨干人才身份情况的协助调查,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协助调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配售
1.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安排经审核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凭《预选房确认单》领取《房号单》。《房号单》确认申请家庭预选房阶段所选取的房源即为最终选定房源。未领取《房号单》的申请家庭视同放弃购买本批次购房资格。
2.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与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配售手续。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3.申请家庭按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七)使用管理及退出
1.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要求购房家庭按原购房价的3%~5%支付违约金,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若购房家庭拒不停止违约行为或拒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申请家庭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者受赠其他住房的,应先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3.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回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退回价格=原购房价-原购房价×年折旧率×房屋交付年限。其中:
(1)年折旧率按1.43%执行;
(2)房屋交付年限为房屋交付年月与收回房屋年月之间的时间间隔折算为“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收回房屋年月以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在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中记载的收回时间为准;房屋交付年月以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在交房通知书中限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购房家庭应在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限定的期限内退房及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注销或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等各相关手续;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将在购房家庭办理完毕前述全部事项后按销售合同约定方式计算退回价格并支付款项。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交购房及退房(退回)涉及的相关税费。
4.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但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购房家庭提交上市交易或转为普通商品申请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因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应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后,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5.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由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按上述第3条规定进行处置,退回的款项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费用,权属人腾退房屋并交由原售房单位接收后,由原售房单位将剩余款项拨付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符合第4条规定上市交易条件的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可由司法部门组织拍卖并由拍卖人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6.保障性商品房除因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居住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7.保障性商品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继承人不是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根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进行分割,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继承或离婚依法处置后已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房屋用途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8.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作为共有产权人,不在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权属登记中体现。
未作为共有产权人的未成年保障性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共同申请人办理退出手续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
9.基于保障性商品房为政策性住房以及政府监管需求,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障性商品房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10.购房(交房)前,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再次对申请家庭住房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购房(交房)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取消资格。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等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