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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禁养犬相关法律(临沂禁养犬相关法律文件)

更新时间:2023-10-28 16:21:18作者:佚名

临沂禁养犬相关法律(临沂禁养犬相关法律文件)

  禁养犬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处罚规定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二)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进入相关单位、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讲文明、树新风,遵规守约、文明养犬,是每一名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抵制并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主动参与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为建设文明、安全、和谐、美丽的临沂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本文标签: 公安机关  五百元  二百元  烈性  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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