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绍兴越城区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成员和住房面积怎么认定?
2023-09-04
更新时间:2023-09-04 10:50:25作者:佚名
绍兴越城区公租房申请信息如下:
家庭成员按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经户主书面同意的其他已婚或者离异、丧偶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申请人。就学、服兵役、服刑等期间户籍迁出越城区行政区域的人员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二)寄住、寄养、寄读人员及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子女不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三)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作为一方家庭成员认定,随父或随母以离婚时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合计认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保障区域内所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原农业户口的申请家庭,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四)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
(五)申请家庭所租赁的直管公房(含单位住房、自管房),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六)申请家庭成员已转让房屋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七)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转让申请家庭名下房产超过5年的,可以不计入房产核定范围;
(八)已被拆迁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九)因离婚财产分割转让房产给对方超过3年(自房产转移登记之日起算),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其住房面积可以不计入房产核定范围;
(十)预购商品房已在网上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预购商品房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一)虽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但事实有房并查证属实的,其房屋面积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二)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安置的房屋,计入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三)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