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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更新时间:2024-07-30 00:25:52作者:未知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保定市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河北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要求,税务部门受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范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且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且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报时间及生效执行时间
(一)申报时间
2024年7月至9月为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每月1-25日为业务受理期,26日至月底不受理业务。
(二)生效时间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生效的费款属期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
三、缴费工资申报口径
(一)企业参保职工工资申报口径
1.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工资按人员填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年度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企业退休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工资数据按险种填报。
2.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要求,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在职职工,以参保职工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申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全部的劳动报酬总额。
参保单位应按照参保职工上年度全部工资收入应发额的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参保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应发放工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工资。2024年1月后新增的参保人员按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3.已退休人员按照系统中原基数申报;已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按1000元申报的,需重新按退休时审批的实际养老金进行申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工资申报口径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度缴费工资数据按险种填报;
2.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月平均工资按照上年度经工资部门审批列入缴费项目工资和按规定确定的基础绩效奖(补充绩效工资)标准合计数填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上年度经工资部门审批列入缴费项目工资标准合计数填报;
3.医疗保险月平均工资政策规定:(1)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以本人2023年12月份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员额内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工资津贴、生活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月平均额为缴费基数。(2)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以本人2023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艰苦边远津贴)、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平均额为缴费基数;
4.已退休人员按照系统中原基数申报;已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按1000元申报的,需重新按退休时审批的实际养老金进行申报。
(三)灵活就业人员基数申报口径
1.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河北省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534.25元/月)的60%-300%(3920.55-19602.75元/月)间,自主选档作为缴费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保定市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56元/月)为缴费基数。
(四)社平工资口径
1.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执行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标准。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534.25元(年平均工资78411元),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60%为3920.55元。
2.全市全口径社平工资。医疗保险执行全市全口径社平工资标准。经报请市政府同意,保定市2023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6896元,月平均工资为6408元。2024年度医保缴费基数下限不作大幅调整,执行2022年度保定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2675元,月平均工资为6056元。在职职工申报月平均工资低于保定市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56元/月)的,以6056元为缴费基数,高于保定市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56元/月)的,以实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五)社保调基补差执行口径
缴费基数提高的用人单位,需于年底前完成补缴;缴费基数降低的用人单位,需向税务部门提交退费申请。对于7月12日前已完成2024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且低于新基数下限的用人单位,应在7月12日后重新进行2024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提高的,需于差额产生当月一次性完成补缴。
(六)医保补收执行口径
2024年1-6月,已在税务部门办理年度工资调整的,按在系统已生成的缴费信息补缴医疗保险;2024年1-6月未按规定在税务部门办理年度工资调整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医保补收时按现行规定的缴费基数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1-6月医疗保险的,需由医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四、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渠道
(一)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通过社保费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各渠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自助缴费终端、合作银行缴费渠道申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二)窗口申报。无法在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进行年度工资申报的单位,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窗口申报。所需资料:1.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3.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4.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和参保缴费工作,从履行义务和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依法依规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参保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10月31日前,参保单位需将签字、盖章的《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年度缴费工资相关证明材料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分户提供相关资料。
(三)已退休人员按照系统中原基数申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定额划拨,无需提供相应材料。
(四)为保证参保职工权益,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做好2024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根据要求如实申报相关资料,在年度工资申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伪造相关资料,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如发现基数有错误请在9月25日前修改。
附件:
1.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操作指引——社保费客户端(企业)
2.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操作指引——社保费客户端(机关事业单位)
3.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操作指引——电子税务局
4.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
5.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企业)
6.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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