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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更新时间:2023-12-22 19:19:14作者:未知
在四川省范围内,女方可享受共计188天(98+60+30)的生育假,其中纯母乳喂养产假增加30天,分别来自于:
一、生育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15+产后83)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产假。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法》:
推行母乳喂养。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点击查看法律原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二、护理假(陪产假)
在四川省范围内,男方可享受20天护理假,来自于: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三、育儿假
在四川省范围内,夫妻双方可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来自于: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