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银川纳税人发票缴销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3-08-30 18:02:36作者:未知

银川纳税人发票缴销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二、办理材料

图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三、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3.主管税务机关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六、联系电话

图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6.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7.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本文标签: 发票  纳税人  税务  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为您推荐